序号 | 地区 | 奖励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政策发布时间 | 政策截止日期 |
1 | 大雁镇 | 大堰镇农文旅融合发展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发展方针,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对招商引资、休闲农业、全域旅游的发展要求,以建设“乡愁连山、云上大堰”为目标,推动农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加快促进农业农村共同富裕,充分发挥产业扶持政策的引导作用,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加快推动规范化农业产业发展 3.鼓励开展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聚焦品质提升和品牌打造,对新获得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主体,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通过复查换证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有关事项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两年。 | 2024-01-05 | 2026-01-04 |
2 | 嘉兴市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系列政策,提高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能力,加快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 (六)鼓励开展资质认证。对获得相关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等的企业,按照项目支出的50%给予补助,当年度同一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九、其他事项 本政策涉及的市级财政资金,按照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的原则执行。单个项目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发生费用。 本政策适用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各县(市)、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参照执行。 | 2023-01-01 | 2025-12-31 |
3 | 绍兴市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八个政策的通知 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三)全力推进产业数字化。推进两化融合纵深发展,首次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试点),AAA级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AA级(单元级)的奖励20万元;列入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项目),奖励10万元。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当年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公司,奖励20万元,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名单的公司,奖励30万元;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的,奖励10万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实际投入给予2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吸纳、服务企业超过100家的,一次性奖励相关平台50万元,超过200家的,一次性奖励相关平台100万元。鼓励“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对列入省级及以上试点示范项目,按不低于实际投入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积极鼓励工业软件APP化,当年首次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项目或企业的,奖励20万元。首次列入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 四、大力培育企业“长高长壮” (十三)壮大“冠军型”创新企业。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和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奖励8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奖励50万元。 六、加快推进创新成果产业化 (二十四)鼓励深化军工合作。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1%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取得A类、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的,奖励10万元。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 七、提升产业发展“标识度” (二十六)着力提升产品质量。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组织,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10万元;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20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奖励2万元。 八、大力发展绿色经济 (二十八)支持绿色制造创建。对列入市“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划”并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清洁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 九、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四、支持企业发展建筑工业化和绿色建筑 (三)对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建材生产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一、更大力度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对新认定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5万元;对首次小升规且研发投入占比达到3%的,奖励3—5万元。 二、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50万元,同时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100万元,培育的减半奖励。 三、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和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研发统计纳统企业的研发支出比上年增长15%以上且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按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给予分档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研发支出增长在10%—15%之间的,减半奖励。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支出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十八、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最高奖励5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补助20万元。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奖励50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房租补助,每家最高20万元/年。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最高奖励50万元。 二十一、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 2022-01-01 | 2025-12-31 |
4 | 杭州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全国专精特新名城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我市专精特新企业活力,探索新型工业化“杭州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打造全国专精特新名城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夯实发展基础,完善梯度培育机制 1.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数据库,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塔式梯度培育机制。通过壮大创新型中小企业队伍,打造更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培育更多省隐形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夯实基础。至2025年,累计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3万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4000家、省隐形冠军企业100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500家,确保我市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全省前列。[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发展能力评价机制,开展“专、精、特、新、链、品”精准画像,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抓好企业进阶升级培育。结合五大产业生态圈细分赛道,制定优质专精特新企业成为腰部、头部企业的成长方案。紧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评选导向,对主导产品涉及工业“六基”(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工艺、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和产业技术基础)、制造强国战略、网络强国建设等重点领域和承担国家“卡脖子”技术攻关、重点产业链强链补链任务的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成长计划。(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强化成长激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政策分档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外新引进的专精特新企业享受同等级一次性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坚持创新领航,支持企业研发能力提升 4.鼓励专精特新企业聚焦细分领域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专精特新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5.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申报设立或参与创建市级及以上等级的研发创新载体,并按规定给予奖励或补助。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专精特新企业,可申报市企业技术中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6.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承担国家、省、市重点科研任务,积极参与国家“卡脖子”技术及国产替代项目攻关、国际国内及行业先进标准制定,并按规定给予奖励或补助。深化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交流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企业研发能力提升,对企业年度累计实际技术交易额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通过全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服务平台“揭榜”大型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专精特新企业双向参加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揭榜挂帅”活动,市级国有企业每年梳理不少于10个科研项目与专精特新企业联合攻关,“揭榜”攻关入选项目参加相关评选时予以适度倾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 7.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新产品试制计划、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新材料“首批次”,并按规定给予奖励。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参与智慧城市和新基建场景建设,加大新兴产业领域示范应用,每年择优评选不超过10个优秀创新突破类场景和应用类首创场景,每个场景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每年至少举办1次专精特新企业高附加值新产品、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新材料“首批次”和首创场景发布展示活动,促进创新产品的商业化和市场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 8.实施专利护航行动,推进专精特新企业专利快速授权,对纳入快速预审领域的专精特新企业做到应备尽备,争取实现重点领域专利快速授权全覆盖。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3年内实现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全覆盖。强化知识产权申请、转让许可对接和成果转化等服务,加大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 三、深化融圈强链,支持企业产业链能级提升 9.专精特新企业申请制造业技改补助的总投资要求由1000万元调整为500万元。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项目按照不高于2023年以来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亿元,其他项目按照不高于2023年以来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0.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参与“十链百场万企”系列对接活动,五大产业生态圈每年组织1场以上链主龙头企业与专精特新企业的产品、技术对接会。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借助跨境电商实现品牌出海,培育一批转型跨境电商示范企业。帮助专精特新企业解决拓展国际市场中遇到的签证、国际贸易壁垒等难题,为企业办理“APEC商旅卡”提供便利。优先安排专精特新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适度拓展重点展会目录并按规定对企业参展费用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外办) 11.鼓励加大采用专精特新企业创新产品力度,专精特新企业产品优先列入优质杭产品目录,符合条件的产品入驻政采云制造(精品)馆。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取得军工相关证书或获得相关荣誉,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参与科研生产。(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委军民融合办) 12.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创建自有品牌和商标,对上年度入选品牌强国工程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榜单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及优势企业、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积极参评各级政府质量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确保落地生根,保障企业用房用地需求 13.加大用地供给力度,专精特新企业新增投资项目优先纳入重大产业项目库。提高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研发投入强度占比,重点保障符合“标准地”要求的专精特新企业用地需求,支持采取“带项目条件”“带方案”出让。创新专精特新企业组团供地模式,允许企业联合参与竞买,建成后可按约定办理分割登记手续。支持具备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获取创新型产业用地,推动工业设备上楼,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满足相关规划及技术规范的项目可试点探索提高容积率至3.5左右。(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 14.依托高星级小微企业园和高起点规划新建的制造业园区,创建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产业园,根据产业培育绩效择优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精准服务奖励,并加大在空间保障、能耗支撑、数字化改造、新型电力系统改造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支持高星级小微企业园通过升级改造、联营联建、获取产业用地(含创新型产业用地)等方式扩大园区规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 15.鼓励区、县(市)对专精特新企业租用或购买办公和生产用房给予适当支持。属地政府无法解决的专精特新企业用地用房需求,由市经信局会同市投资促进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通过市域内跨区域迁移、国有园区落地、小规模厂房定制等方式予以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 五、强化金融赋能,加大融资信贷支持力度 16.建立专精特新企业融资需求“白名单”,推进“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支持金融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企业研发专属金融服务产品,支持证券交易机构在杭设立培育基地,支持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高质量建设“专精特新”专板。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市级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并加强精准辅导。专精特新企业完成股改并上市辅导备案,在境内外直接上市或利用创新型融资工具融资的,按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 17.推进“政担银”组合服务,设立“专精特新贷”银担专属产品,通过财政支持、机构让利等方式,实现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对银行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合同签订日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定比例的一年期“专精特新贷”银担专属产品,符合条件的,给予企业不高于1%的贷款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费率不高于5‰。(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融资担保集团) 18.组建专精特新产业基金,制定孵化、培育、并购、上市等全生命周期陪伴成长计划,带动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创新发展”。对国家级产业基金投资的专精特新企业实行市级产业基金跟投机制,对在“创客中国”大赛等国家、省、市比赛中获奖且有股权融资需求的项目给予产业基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 六、强化引“金”育“蓝”,加大企业人才服务保障力度 19.根据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给予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新增人才专项授权认定名额,名额可在集团内部统筹使用。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人才申报国家、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遴选计划,鼓励引进外籍高端人才。(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 20.培育卓越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面向专精特新企业试点开展卓越工程师评价,并在职称评定、荣誉称号评选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实施专精特新企业家培育工程,开展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每年培训企业家不少于100人次、产业人才不少于1000人次。指导专精特新企业进行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课程实施、考核评价及补贴申请。(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 七、推动数实融合,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 21.对标未来工厂体系建设要求,引导专精特新企业根据未来发展战略重组资源要素、重塑业务流程、重构组织形态,培育一批“链主工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绿色低碳工厂”,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2.组织实施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转型攻关行动,对经认定的数字化攻关项目,按实际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分行业分领域推荐一批“小快轻准”的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和服务产品,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优惠服务。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通过输出优质信创方案、供应数字化设备等方式参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创建。(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3.鼓励龙头骨干企业联合专精特新企业构建面向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提升大中小企业在科研、订单、设计、生产、供应链等核心环节的网络化协同和生态化协作水平,对经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八、实施“精准滴灌”,提升服务企业深度 24.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助企服务对专精特新企业全覆盖,及时研究解决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和发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突出个性问题。引导科研院所、产业园区、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和专精特新标杆企业自愿组建社会团体。(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5.支持专精特新企业购买第三方机构优质服务产品,市工信专项资金每年统筹安排不高于1000万元服务券,重点用于科创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商标和品牌创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发展能力评价、认证检测、专项法律财税服务等。(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26.举办全市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大会,选树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典型与标杆,及时总结和推广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好经验好做法,做好专精特新企业宣传,积极营造社会关注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化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委宣传部) 本意见自2024年1月27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意见所称专精特新企业包括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所涉奖励(补助、贴息)资金,均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与各区、县(市)分担。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29号)同时废止。本意见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 2024-01-27 | 2025-12-31 |
5 | 杭州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引领力和竞争力,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二)更大力度实施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扩大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覆盖面,提高补助强度。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对经营规模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且年度研发投入额新增200万元以上的科技企业,按不超过新增额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年度研发投入额达1亿元以上的,直接给予200万元补助。对经营规模超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且年度研发投入额新增500万元以上的科技企业,按不超过新增额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对年研发投入额达5亿元以上的,直接给予3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支持科技企业培育发展壮大 (十三)健全科技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实施新雏鹰企业培育计划,持续培育未来产业和高精尖产业领域的硬科技初创企业。对首次认定的新雏鹰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实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鼓励科技企业做优做大做强,开展“高新企业规上化、规上企业高新化”行动,推动更多企业成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省科技领军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首次上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四)推动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加快全国专精特新名城建设,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十五)支持科技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将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纳入上市重点培育对象,引导企业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特点的资本市场进行对接。对完成股改并在证监部门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的科技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境内外直接上市的科技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利用创新型融资工具成功完成融资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其融资规模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本措施自2024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条款由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本措施补助(奖励)资金除明确由市本级承担以及市和区、县(市)分担比例外,其余由市和各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本措施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 2024年1月23日 | 2027年12月31日 |
6 | 杭州 |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门类,对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提高人力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共同富裕先行和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标杆城市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支持创新创优发展 围绕我市五大产业生态圈布局,以提高人力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实施技术创新,转化研发成果,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业重点企业等。 (二)领跑型企业资助 1.支持对象及标准。对接省人力资源服务业“三优三百”计划,加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重点企业培育,培育聚焦主业、专注专业、成长性好、创新性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对上年度以来首次被认定为省服务业领跑企业或省人力资源服务业“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20万元资助。 2.申报材料。(1)《领跑型企业资助申报表》(附件1);(2)相关佐证材料。 (四)推动数字化转型发展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运用,入选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可享受相应政策支持;对成功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原始发明专利授权,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六、附则 (七)本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 2024-02-01 | 2026-12-31 |
7 | 义乌 |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和金华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部署,持续强化对制造业的政策与服务供给,进一步提升制造业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全力打造具有义乌特色的“4+X”现代化制造业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22〕23号)文件精神,现就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 (四)支持企业加强生产数据管理。对首次列入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经报备并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二级、三级及以上贯标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报备并首次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达到AAA级(流程级)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云上企业(上云标杆)、大数据示范企业、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的企业,按省级30万元、国家级50万元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升档奖励的,补差计奖)。(责任单位:经信局) 三、构建全方位企业服务和培育体系 (十三)梯度化培育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建立健全小升规企业、省创新型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多个梯队的培育体系。对首次年度升规的企业,在其保持规模以上统计管理满两年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有所增长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月度升规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升规当年奖励10万元,入库满两年后再奖励20万元)。对首次认定或复评通过为省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或复评通过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或复评通过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或复评通过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同一荣誉称号不论是首次认定或复评通过只享受一次奖励政策)。(责任单位:经信局) 六、做强产品质量品牌 (二十五)加快发展质量品牌。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激励各类组织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对获得义乌市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组织奖励按照《义乌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执行;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60万元奖励。 对新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延续认定的,不予奖励)。推动“浙江制造”品牌建设高质量发展,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服务”“品字标浙江农产”等公共品牌授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每多获得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限额15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二十七)强化知识产权引领作用。对新授予的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000元补助;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每件给予1万元补助;对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按每件商标实际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每年度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社团、协会或其他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项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其中浙江知识产权大奖每项奖励为300万元,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每项奖励分别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5万元。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或监督审核认证,且贯标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企业,按实际缴纳贯标认证费用给予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7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实现发明专利清零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局实施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备案的,给予20万元补助;获批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按年度保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经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承担市级以上重点产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的,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质押知识产权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清贷款本息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同一家企业一年最高贴息补助5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补助。由诉调对接中心调解成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对非公职调解人员按每件300元给予误工补助。(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七、附则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 2024-01-01 | 2026-12-31 |
8 | 舟山市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不断推进全市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以下简称船舶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船舶产业的竞争力,加快打造浙江省船舶与海工装备制造业集群核心区,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八、强化政策扶持保障 积极争取省政府出台船舶产业发展专项支持政策,推动省、市相关产业基金等将船舶产业列为重要投向。在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船舶产业奖补资金,对新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主体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产业发展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对市级首台(套)产品和首版次设计,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高端船配制造企业,新投建且生产销售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新设立运维中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船配制造企业年度累计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较上年度增量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配件每新取得一家船级社认证的,给予10万奖励;对升级设计核心软件的设计机构和船企设计中心,当年给予10万元奖励。按1.05:1的产能“减量置换”原则,支持重点企业新建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项目。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研发与管理人才,鼓励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支持船企自办学徒培训和岗前培训。(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25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止。如本意见与我市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实施。 | 2023-12-25 | 2026-12-31 |
9 | 北仑区 | 北仑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为深化推进“六促六优”专项行动,加快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步伐,推动三次产业联动发展、协调发展、融合发展,增强产业竞争力和经济发展后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13号)、《宁波市实施“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方案》(甬党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域实际,制订本政策。 第一章全力培育一流企业 第二条积极培育单项冠军企业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市级单项冠军重点培育(示范)企业、市级单项冠军(潜力型)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年度相同内容按“就高不重复”奖励,历年已获同类奖励的,按相应标准补足差额奖励。对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的,结合产值情况,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加快推进“两业融合”发展 积极开展国家级“两业融合”试点,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的,结合产出贡献情况,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 第二章大力推进创新创业发展 第八条加强对科技创新企业扶持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通过科技、税务、财政等部门审核推荐,首次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申报阶段给予15万元奖励,重新成功申报的,奖励10万元。 第三章深入推动企业提质发展 第十八条积极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对获得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5G+工业互联网”试点、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2级以上等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20 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等项目的,给予30 万元奖励(其中,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通过验收后给予补助)。获得省级未来工厂、国家级智能工厂、国家级应用场景、国家“5G+工业互联网”试点等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类项目的,给予最高50 万元奖励。对获得全球“灯塔工厂”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增强质量竞争力 积极推进品牌创建工作,提升企业核心价值,成功获评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突出制造业重点,大力培育成长型、潜力型产品,组织实施对标达标提升,新通过“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给予20万元奖励;成功获得品字标国际互认证书的,每张证书给予5万元奖励;成功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每张证书给予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浙江省、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工业企业实验室新获得CNAS认证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四章持续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十六条鼓励生态环保建设 对减碳降碳、涉水、涉气、涉海洋污染物整治提升、废弃物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二氧化碳减排治理提升、企业自备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工业“绿岛”整治提升等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绩效等综合评分结果,按照项目直接投资额给予25%以内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不超过150万元。对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项目、企业绿色保险投保项目、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第二十七条鼓励发展生态高效农业 鼓励支持农业设施化、数字化、机械化、绿色化发展,根据项目投入额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支持企业申请“三品一标”认证,新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每个给予30万元奖励;新通过绿色食品认证或复查换证的,每个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或复查换证的,每个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均含上级补助)。当年度每家企业最多补助3个认证产品。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现行有关政策与本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2022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政策内容的均可参照执行。原《北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仑政〔2019〕34号)、原《北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仑政〔2020〕13号)、原《北仑区政府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低效工业园区转型升级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仑政办〔2017〕129号)、原《北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优质及重点项目招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仑政〔2019〕61号)予以废止。 | 2022-06-01 | 2024-12-31 |
10 | 杭州萧山区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培育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切实抢占新一轮产业发展的制高点,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杭州市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四、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十九)支持开拓海外医药市场。对首次取得FDA、EMA、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每个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首次取得FDA、CE、PMDA等市场准入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每个产品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杭州萧山机场海关、钱江海关驻萧然办事处) 五、附则 6.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前发《关于促进杭州市萧山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萧政办发〔2020〕50号)同时废止。 | 2024-01-01 | 2026-12-31 |
11 | 温州市 |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为主载体,加快传统制造业重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促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创新创造 4、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其中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 5、对有效期内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小升规”的,在“小升规”扶持政策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100万元奖励。 9、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对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自行申报并允许在税务部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00万元以上的,按存量部分3%和增量部分8%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补助前,市区两级抽取30%企业对其研发费用申报备案数据进行核实。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支出可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在“亩均论英雄”评价中,加大研发投入权重,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 二、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 58、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奖励15万元;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四、支持企业提质增效 80、企业首次获绿色产品全项认证证书的奖励20万元(第一年兑现10万元,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兑现5万元),每增加一张绿色产品全项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30万元;首次获绿色产品分项认证证书(不包括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中自我声明类)的奖励8万元(第一年兑现4万元,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兑现2万元)。全项认证奖励和分项认证奖励不得重复申报奖励。 84、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获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奖励50万元。首次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就高执行。 98、本地企业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的,按照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新获批、到期复审获批军工“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每证补助20万元(每家企业每证享受1次奖励政策)。首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首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首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示范平台称号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附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3年1月1日开始计,适用范围原则上为市区范围,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市区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类企业可享受本政策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小微园企业技改、智能化改造诊断设计、首次“小升规”、高质量发展服务券相关条款。 2.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除条款中已经明确资金承担方式外,其他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3.名词解释。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以上”均包含本数。 4.执行效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国动办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已发布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 2023-01-01 | 2025-12-31 |
12 | 绍兴市越城区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八个政策的通知 越城区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聚焦高质量、念好“两业经”,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率先走出“腾笼换鸟凤凰涅槃”的智造强区之路,结合省“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相关内容,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三)全力推进产业数字化。推进两化融合纵深发展,首次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试点),AAA 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AA 级(单元级)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列入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项目),给予奖励 10 万元。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当年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公司,给予20 万元奖励,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名单的公司,给予30 万元奖励;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公司的,给予10 万元奖励;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实际投入给予25%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吸纳、服务企业超过 100 家的,一次性奖励相关平台50 万元,超过200家的,一次性奖励相关平台 100 万元。鼓励“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对列入省级及以上试点示范项目,按不低于实际投入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积极鼓励工业软件APP 化,当年首次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项目或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首次列入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分别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大力培育企业“长高长壮” (九)壮大“冠军型”创新企业。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和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10 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 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当年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当年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六、加快推进创新成果产业化 (二十)鼓励深化军工合作。对军品年销售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 1%奖励,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 万元、20 万元;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新取得A类、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的,给予奖励 10 万元。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 万元、5万元。当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七、提升产业发展“标识度” (二十二)着力提升产品质量。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80 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组织奖励 50 万元。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每增加 1 张证书奖励10 万元;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 1 张证书奖励 5 万元,最多不超过20万;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5 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 八、大力发展绿色经济 (二十四)支持绿色制造创建。对列入市“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划”并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 10 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清洁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 九、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 年1月1日至2024 年 12 月 31 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实施。 越城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促进我区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 四、支持企业发展建筑工业化 (三)对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建材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九、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 年1月1日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具体由区建设交通局会同区财政局实施。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高水平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更大力度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 对当年新认定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 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3 万元奖励;对首次小升规的规下企业,按研发投入占比情况给予分档奖励,对占比为 3%≤占比<5%、5%及以上,分别给予3 万元、5 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 二、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 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培育的减半。 十八、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给予奖励不超过50 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 万元奖励。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补助20 万元。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给予奖励不超过 60 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给予奖励 2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给予奖励 50 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每家机构房租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年。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奖励不超过50 万元。 十七、其他事项 4.本意见执行期限为 2022 年1 月1 日至2024 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此前相关扶持(奖励、补助、资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 2022-01-01 | 2024-12-31 |
13 | 杭州市萧山区 | 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深入实施专利、品牌、标准化战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水平,聚焦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一、鼓励企业创牌创优 (四)鼓励企业进行认证认可。企业实验室首次通过CNAS认可的,给予10万元补助(服务业企业除外)。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给予首项认证5万元补助,后每增加1项认证给予1万元补助,同年度同一企业最多补助3项认证。 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三)鼓励高价值专利培育。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新获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50%的补助。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拥有10年及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给予每年每件3000元补助。 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组合,经上级知识产权部门认定或者确认,当年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10件(含)且实施专利许可、转让、质押等专利运用行为合计不少于5件(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最多申报2项高价值发明专利组合。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机构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给予3万元奖励。 附则: 1.本细则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起至今符合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2.本细则补助奖励事业单位均不含财政补助预算单位。 3.补助含市、区两级资金(不包括已明确补助对象的市级资金)。 4.本实施细则最终由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2023-12-07 | 2024-12-31 |
14 | 宁波市 |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组织)建立、完善测量管理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14号)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测量管理体系是按照IS010012或GB/T19022标准建立的,由一个组织测量过程控制、测量设备计量确认和必要的支持过程所构成的体系,用以确保满足规定的计量要求,提升组织产品(服务)的整体质量和稳定性。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国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补助对象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组织或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七条认证补助经费发放标准: 1.首次认证的企业,按认证等级给予经费补助:AAA级为不高于30000元/家、AA级为不高于25000元/家企业、A级为不高于15000元/家。 2.A级和AA级获证企业提升认证等级的,发放相应等级的补助经费时应扣减原认证等级已发放的补助经费。 3.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通过复查换证的AAA级企业,补助经费为不高于20000元/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政策支持年度为2022至2024年度。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评估情况等确定是否继续实施以及延续期限。《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际测量管理体系推进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8﹞429号)同时废止。 | 2022-01-20 | 2024-12-31 |
15 | 宁波市奉化区 |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关于加快农业产业补链强链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新理念,切实解决当前我区存在的农业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低,主导农产品生产端小而散,研发端、加工端、销售端薄弱等产业发展短板,引导农业产业由从抓生产到抓链条、从抓产品到抓产业、从抓环节到抓体系转变,通过农业产业补链强链,打造一批以农业龙头企业为链主,创新能力强、产业链条全、绿色底色足、安全可控制、联农带农紧的农业全产业链,促进农业提质增效,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和高效农业强区建设,特制定如下政策。 三、政策措施 (一)围绕研发端创新,推动市场竞争能级提升。 1.鼓励引进科研团队。以科技强农为引领,围绕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引进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团队,进一步提升我区农业领域研发能力。对拥有固定场所、专职研发人员且实质性开展研发活动的经营主体,根据当年度实际运行情况,给予项目研发费用30%、最高50万元补助。 2.鼓励引育农作物新品种。注重现代种业发展,鼓励农业企事业单位开展种业培育创新工作。对筛选获得在我区推广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且经国审或省审通过的农产品新品种,分别给予研发团队30-300万元/个和20-150万元/个奖励,区属农业科研机构获得符合上述条件的农产品新品种的,每个新品种分别给予研发人员30万元和20万元两档奖励;对农业经营主体首次引进省级(含)以上品种认(审)定的优良农作物品种且试种面积5亩(含)以上,且推广种植面积50亩(含)以上的,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以繁育主推优良品种、农作物新品种种苗为主,建成连片面积5亩(含)以上种苗扩繁基地的,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加工新产品开发。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利用本地水蜜桃、茶叶、竹笋、草莓、水产、桔子等主导农产品为原料,实施精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对新产品开发且获得SC食品生产许可认证的,给予5万元/个一次性奖励,单一主体同一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15万元。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2023-10-24 | 2026-10-23 |
16 | 宁波市海曙区 | 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曙区优质高效农业推广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为加强我区农业奖励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文件精神,完善修订印发《海曙区优质高效农业推广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实施期限为二年,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4 海曙区绿色农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促进绿色优质农产品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都市农业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户用沼气报废管理的通知》(农办科〔201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曙区域内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有机食品、农业农村部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行业协会等,创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残速测仪器更新的各镇(乡)街道,报废沼气池回填的生产经营主体或镇(乡)街道。 第二章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绿色优质农产品补助。通过本办法第二条相关机构认证的绿色食品每个补助5万元(同一主体同一年度内认证的绿色食品超过2个的,最多补助2个)、有机食品每个补助5万元(同一主体同一年度内认证的有机食品超过2个的,最多补助2个),农产品地理标志每个补助20万元;绿色食品续展认证补助2.5万元(同一主体同一年度内续展产品超过2个的,最多补助2个),有机食品保持认证补助1万元。如遇上级下拨资金补助标准超过上述标准的,以上级补助额为准(补助个数仍适用前述规定)。 | 2024-01-01 | 2026-01-01 |
17 | 金华市 | 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和金华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部署,持续强化对制造业的政策与服务供给,进一步提升制造业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全力打造具有义乌特色的“4+X”现代化制造业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22〕23号)文件精神,现就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 (四)支持企业加强生产数据管理。对首次列入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经报备并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二级、三级及以上贯标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报备并首次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达到AAA级(流程级)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云上企业(上云标杆)、大数据示范企业、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的企业,按省级30万元、国家级50万元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升档奖励的,补差计奖)。(责任单位:经信局) 三、构建全方位企业服务和培育体系 (十三)梯度化培育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建立健全小升规企业、省创新型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多个梯队的培育体系。对首次年度升规的企业,在其保持规模以上统计管理满两年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有所增长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月度升规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升规当年奖励10万元,入库满两年后再奖励20万元)。对首次认定或复评通过为省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或复评通过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或复评通过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或复评通过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同一荣誉称号不论是首次认定或复评通过只享受一次奖励政策)。(责任单位:经信局) 五、加快小微企业园提质增效 (二十三)支持小微企业园引进或培育优质企业。从市外引进或培育规模以上企业的,每家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奖励。从市外引进或培育新三板上市企业的,每家给予园区运营机构20万元奖励;从市外引进或培育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的,每家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0万元的奖励。从市外引进或培育省专精特新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每家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六、做强产品质量品牌 (二十五)加快发展质量品牌。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激励各类组织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对获得义乌市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组织奖励按照《义乌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执行;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60万元奖励。 对新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延续认定的,不予奖励)。推动“浙江制造”品牌建设高质量发展,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服务”“品字标浙江农产”等公共品牌授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每多获得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限额15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二十七)强化知识产权引领作用。对新授予的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000元补助;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每件给予1万元补助;对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按每件商标实际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每年度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社团、协会或其他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项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其中浙江知识产权大奖每项奖励为300万元,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每项奖励分别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5万元。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或监督审核认证,且贯标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企业,按实际缴纳贯标认证费用给予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7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实现发明专利清零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局实施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备案的,给予20万元补助;获批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按年度保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经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承担市级以上重点产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的,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质押知识产权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清贷款本息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同一家企业一年最高贴息补助5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补助。由诉调对接中心调解成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对非公职调解人员按每件300元给予误工补助。(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七、附则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 2024-01-01 | 2026-12-31 |
18 | 绍兴市 |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操作细则2023年度修订) 一、加快数智赋能,提升制造业数字变革力 (二)全力推进产业数字化。 5.政策条款:推进两化融合纵深发展,对当年首次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AAA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AA级(单元级)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扶持对象:在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 (2)扶持标准:对当年首次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AAA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AA级(单元级)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申请材料:①项目奖励申请表;②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证书。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三)全面实施企业“上云”行动。 10.政策条款:提升企业数据管理能力,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认证的单位奖励30万,通过3级认证的单位奖励40万,通过4级及以上认证的单位奖励50万。 (1)扶持对象:在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 (2)扶持标准:对当年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认证的单位奖励30万,通过3级认证的单位奖励40万,通过4级及以上认证的单位奖励50万。 (3)申请材料:①项目奖励申请表;②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等级认证作证材料。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三、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制造业平台承载力 (十二)加强入园企业培育。 39.政策条款:每新认定一家省“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各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 (1)扶持对象:新认定一家省“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省级小微园的运营管理机构。 (2)扶持标准:每新认定一家省“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各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 (3)申请材料:无需资料。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四、培育一流梯队、提升制造业主体竞争力 (十五)打造“专精特新”企业。 47.政策条款: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扶持对象:在上虞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扶持标准: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申请材料:无需提供。 (4)审批程序:由经信局根据工信部或省级、市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六、推进产创融合、提升制造业自主创新力 (二十四)支持绿色循环发展。 81.政策条款: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1)扶持对象:当年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2)扶持标准: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申请材料:①资金申请表;②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③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第三方认证的资质证书复印件;④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审批程序:由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初审同意后报发改局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项目核定意见和奖励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奖励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奖励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 七、附则 (一)本操作细则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 | 2023-01-01 | 2024-12-31 |
19 | 宁波市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海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引导产业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推进“122”千百亿产业集群发展的行动方案》(镇区委办〔2019〕140号)、《镇海区数字经济提质扩量行动计划(2022-2025)》(镇政办〔2022〕35号)、《镇海区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行动方案》(镇经信〔2023〕71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3.加快推动企业数字化改造“三个全覆盖”。推动规上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对实施两化融合项目的,按项目投入给予20%-30%、最高100万元奖励。推动重点细分行业(产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开展智能制造诊断,对实施重点细分行业(产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的,按项目投入给予30%-50%、最高100万元奖励。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全覆盖,对纳入市级“云上企业”培育库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服务商辅导企业上云上平台的,给予服务商1000元/家、最高10万元奖励。 5.提高企业数据管理能力。对首次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二级、三级、四级评估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对首次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AA级、AAA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 四、鼓励重点培育企业发展 16.大力培育优质企业。积极培育大中小融通发展的企业梯队。对被认定为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潜力型培育企业、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40万元奖励。 六、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24.鼓励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支持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公布名单为准)采购注册行政区制造业企业产品,对采购3家(含)以上非化工企业产品、且年内采购金额合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采购金额的1%给予采购方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采购方与被采购方不能为关联企业。 七、实施品牌标准战略 25.推动企业创牌创优。对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自我申明、品牌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20万元奖励;非制造业企业通过“品字标”认证或自我申明的给予每家8万元奖励;对新获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一、附则 41.本政策意见自2023年11月12日起施行,施行日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截止后涉及部分政策奖励需延期兑付的,执行至兑付结束。2023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政策意见的均可享受。现有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 2023-11-12 | 2025-12-31 |
20 | 杭州市 | 杭州市关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人工智能技术演进趋势和创新发展新范式,以促进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主线,以优质算力普惠供给为基础,以模型即服务(MaaS)模式变革为关键,以场景应用为牵引,全力构建从算法模型创新突破到行业转化应用的创新体系,实现大算力孵化大模型、大模型带动大产业、大产业促进大发展的良性循环,为高水平重塑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基本形成“高算力+强算法+大数据”的产业生态,将我市打造成为全国算力成本洼地、模型输出源地、数据共享高地,人工智能创新应用水平全国领先、国际先进。算力设施先进泛在,算力供给普惠高效,全市可开放算力规模在使用半精度输出输入(FP16)下达到5000千万亿次浮点指令/秒(PFLOPS)以上,高性能算力占比达到60%以上。模型创新应用领跑全国,培育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通用大模型1个、具有行业重大影响力的专用模型10个。人工智能渗透度显著提高,培育人工智能高能级示范园区5个、人工智能赋能标杆企业20家、典型应用场景30个。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成效显著,形成具有全国引领性的数据交易使用、安全管控的规范化流程和规则,创建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数据交易额全国领先。 三、重点举措 (六)加强企业主体培育。实施“鲲鹏计划”,培育一批具有产业链控制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人工智能领军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鼓励领军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用户、流量、接口、技术等创新和应用资源,组建一批产业链上下游共同体(产业联盟),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格局。加大人工智能创业载体、“双创”基地建设力度,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孵化一批人工智能创新创业企业(项目、团队)。(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 本意见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实施。本意见补助(奖励)资金由市和各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本意见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 2023-08-25 | 2026-12-31 |
21 | 嘉兴市 | 嘉兴市关于支持科技创新九条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发挥科技创新“幂数效应”,加快打造长三角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出台支持科技创新九条政策意见。 一、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其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5%以上的,按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规上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3%以上(含),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4%以上(含)。 二、加强科技企业培育支持力度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加强基础应用研究机构建设 大力支持基础研究,对新建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分中心(分室),给予每家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奖励,建设期满后绩效评价优秀的,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给予1:1配套支持。对市级重点实验室(A类)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每家最高6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四、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部署实施市级科技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对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单位,给予每家100万元奖励。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对关键技术需求企业按照项目实际发生技术合同成交额的25%给予后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促成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项目完成并通过评审后,分别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和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和3万元,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支持嘉兴科技大市场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参加省级及以上科技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六、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 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科技大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 七、推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外资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 八、提升创新孵化载体质效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20万元、6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经市科技局备案的重点青年创业平台,给予三年支持周期,对符合条件的单个入驻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一次性落地奖励,并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创业资助。 九、强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对在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仪器共享率达到80%以上的单位,按照其创新券兑付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每家给予最高20万元创新券额度。 本政策意见涉及的财政补助,按照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的原则执行,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有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原有政策不再继续执行。 本政策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2023-08-01 | 2025-12-31 |
22 | 嘉兴市 | 嘉兴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我市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19号)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健全完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机制,通过构建政府、社会双方协作的新型服务体系,激发企业主体内生发展动力,引导全市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之路,打造专精特新发展的企业生态群体、制造业产业集群。到2025年,单项冠军企业达到2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力争达到200家,实现数量翻番,其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上市企业达到20家以上;累计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500家、市级专精特新培育企业2000家。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为我市制造业的“金名片”,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新高地。 四、支持政策 (一)加大对企业认定支持。对新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引进本市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总部型企业由属地参照新认定奖励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 本计划所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包括: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专精特新培育企业。 本计划执行期为2023年6月15日至2025年12月31日。涉及财政资金的,市级由市、区各承担50%。相关政策与原有政策有冲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 2023-06-15 | 2025-12-31 |
23 | 临海市 |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家软件产业发展战略,促进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软件产业创新能力、应用能力和服务支撑能力,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七)支持企业资质认证。 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经认定,对其实际认证费用按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ITSS)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企业,经认定,对其实际认证费用按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经认定,对其实际认证费用按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按递级补差。 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企业,经认定,给予实际认证费用的50%、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首次通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经认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取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企业,经认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通过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认证或者安全检测机构检测的,经认定,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十)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临海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相关的企业。 (十三)本实施意见第(一)、(二)、(五)条不受当年地方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度限制。 (十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试行两年。 | 2023-03-06 | 2025-03-06 |
24 | 温州市 | 温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培育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努力构建优质高效、布局优化、竞争力强的现代服务业体系,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3年1月1日开始计,适用范围原则上为市区范围,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市区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支持人力资源业发展”政策条款涉及申报主体不受“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限制。 五、支持信息服务业发展 44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认证奖励 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ITSS)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45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奖励 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46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奖励 首次通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奖励10万元;复评通过的再奖励5万元。 53 IT服务管理体系等认证奖励 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50%、最高15万元给予奖励。 54软件能力成熟度认证奖励 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2日 | 2023-01-01 | 2025-12-31 |
25 | 乐清市 | 乐清市关于加快低碳产业集群发展和制造业低碳化发展的意见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低碳产业集群发展和制造业低碳化发展的意见(乐政发〔202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抢抓碳达峰、碳中和历史性机遇,大力培育我市低碳产业集群发展,同时对标制造业低碳化发展先进水平,努力促进生产方式绿色低碳,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加快低碳产业集群发展和制造业低碳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七、加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对列入国家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省“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通过省级、温州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乐清市级绿色工厂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企业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智慧能源管理系统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对电平衡测试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对列入国家、省级、温州、乐清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时分别加10分、10分、5分、3分。 本意见自2021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2021-05-14 | 2024-05-14 |
26 | 平阳县 | 平阳县推动制造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推动制造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2〕32号) 平阳县推动制造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聚焦“工业强县”建设升级版,全力打造全球印包装备产业新高地、长三角新材料先进制造基地、浙南新智造集聚地,夯实共同富裕产业基础,制定本扶持办法。 7.构建绿色制造体系。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开展年节能量30吨标准煤以上或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4%以上的绿色改造项目,项目实际投资在1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12%、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列入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新列入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新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的按A、B、C、D四档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省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节能诊断服务通过达标验收的,按每份节能诊断报告3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每增加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3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0.加速企业军民融合发展。 本地企业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的,按照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新获军工“三证”的,每证补助2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首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或省级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示范平台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1.支持企业品牌质量建设。 新获筹建的国家、省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50万元奖励;新获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浙江省质量管理创新奖、“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分别奖励200万元、60万元、30万元;新获温州市市长质量奖、温州市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通过评审方式新获得平阳县政府质量奖、平阳县政府质量创新奖的,给予20万、10万元奖励。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的奖励10万元。主导(第一起草或合并第一起草或排名不分先后,以下均同)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级地方标准和县级地方标准规范的企业(组织),每项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主导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含绿色产品评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含绿色产品评价行业标准)、省市级地方标准和县级地方标准规范的企业(组织),每项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和3万元奖励;主导制订“浙江制造”标准(含绿色产品评价服务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给予30万元奖励。参与(前三)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给予3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参与(其它位次)完成国际标准制定的,奖励10万元。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对新获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对实验室通过CNAS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15万元。对当年获得AAA级、AA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和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新承担工业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2.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 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规上企业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实体运营公司注册地在县内的省级知识产权联盟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地在县辖区内的,每件给予0.3万元奖励(含纳税企业通过专利申请权转移获得发明专利权);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同一年度授权的专利最多奖励3件;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递交并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新获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银奖、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奖励10万元、5万元。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对县内企业通过纯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并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或银行内部评估,所支付的利息给予以发放贷款同期央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总额50%进行贴息,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同一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连续质押贴息补助最多不超过3年,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不重复计算。对企业购买发明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费按50%比例予以资助,同一企业年度保费资助总额不高于10万元。经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奖励50万元;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浙江省品牌指导服务站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3.推动“两化”融合纵深发展。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开展“两化融合”应用,其信息化设备采购及软件支出等实际投资额达到50万元以上,在合理工期内(合理工期是指项目立项前12个月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30个月)竣工按项目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助,对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的企业,补助标准提高2个百分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通过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新认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个性化定制示范企业、网络协同制造示范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省、市级上云标杆企业(制造业“云上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奖励1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17.扶持数字核心产业发展。 新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奖励20万元。新列入省级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奖励50万元。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奖励50万元。对首次上规的软件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软件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或从事嵌入式软件研发和生产的工业企业年度软件业务销售收入)新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软件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ITSS)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的补助。首次通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取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通过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认证或者安全检测机构检测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19.鼓励企业做强做精。 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原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已享受过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省级隐形冠军复评结果优秀且未享受过隐形冠军政策的给予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4.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具体工作由各职能部门承担。办法适用从2022年1月1日开始计算,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2020年8月1日后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首次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但未兑现奖励的规上企业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调整。 | 2022-06-20 | 2025-12-31 |
27 | 吴兴区 |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自由港产业发展的十条意见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自由港产业发展的十条意见(吴政办发〔2020〕48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新使命新要求新形势下,为进一步加快打造吴兴科技创新新高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促进科技创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以及推进新型城市化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对总部自由港产业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五、加强技术创新支持。入驻园区的科技人才类企业,凡获得南太湖精英计划等科技人才计划支持的,按其研发设备、软件开发系统(含软件及知识产权)实际投入一次性给予15%的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其投产后兑现。 支持园区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在取得认定或批准年度,获国家发明专利的给予每项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获国家双软认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等认定的,在认定年度按认证费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获得CMM/CMMI/ISO/SA等认证的,在认证年度给予每项一次性5万元奖励。 4.本意见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意见由区科创中心负责解释。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2日 | 2020-01-01 | 2024-12-31 |
28 | 滨江商务区 | 滨江商务区核心区“黄金25条”产业政策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助推滨江商务区核心区打造城市新地标、产业新高地、发展新引擎,特制定本政策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或税收隶属关系在滨江商务区核心区范围内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以及按照本意见规定可享受扶持政策的机构和个人。 二、政策内容 (七)发展数字经济 21.鼓励入驻企业数字领域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资质升级。对入驻核心区的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5G、三网融合、新型平板显示、高性能集成电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中位列前五位的主要起草单位,奖励金额:按照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际相关权威资质认证或国家级机构资质认证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金额。 如:对通过计算机集成资质(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30万元、60万元奖励;对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ITSS)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25万元奖励;对通过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云计算服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17)、云隐私保护(ISO27018)等相关国际、国内权威机构认证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 2022-08-29 | 2027-08-29 |
29 | 温州 |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 温州市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十条政策 为深入贯彻国家软件产业发展战略,全面落实浙江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推进我市软件产业做大做强,提升软件产业创新能力、应用能力和服务支撑能力,优化产业生态,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项目招引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百强"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软件业企业),设立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业企业及研发机构,落户之日起两年内主营业务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在职员工数达到50人以上,按其销售额给予不超过15%的奖励,最高奖励1500万元。对其他新引进的软件业企业,落户之日起两年内主营业务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在职员工数达到30人以上,按其销售额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对全市范围内制造业企业分离新设立的软件业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主营业务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培育 对首次上规的软件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软件业企业年度销售额(或从事嵌入式软件研发和生产的工业企业年度软件业务销售额)新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软件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新入围中国百强的软件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为全市年缴税费500万元以上的软件业企业负责人提供龙湾国际机场、温州动车站出行贵宾服务,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三、支持创新发展 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研发投入超过200万元且占销售额比重超过6%的软件业企业,在现行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基础上,再按研发费用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鼓励工业软件(含工业APP)开发,形成软件成果的,投入50万元至300万元的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投入超过300万元以上部分,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支持软件在智能制造、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应用,着力培育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每年遴选一批优秀解决方案,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四、支持资质认证 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ITSS)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企业,给予实际认证费用的50%、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首次通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取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通过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认证或者安全检测机构检测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五、支持标准制定 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制定软件行业国际标准的奖励100万元,制定国家标准的奖励50万元,制定行业标准的奖励10万元,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奖励30万元。软件业企业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和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软件业企业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 六、支持品牌创建 新列入省级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的奖励5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的奖励50万元。被列入国家级信创产品目录的奖励50万元。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创建成功的市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国际国内知名软件设计和应用类赛事活动,打响温州软件品牌,对获得国家级赛事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赛事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七、支持市场拓展 支持软件业企业深度参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数字化改革项目。由政府部门牵头开展推介活动,为软件业企业的优势产品提供展示、对接平台。支持中国电子信息联合会等专业机构或企业在温州举办软件及相关领域的大会、论坛、大赛、分会、展会等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鼓励软件业企业参与市外项目招标,自主开发软件合同金额(含开发费、维护费)在50万元-200万元的,按完成金额的3%给予补助;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完成金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八、支持产业集聚 重点在三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两市(乐清市、瑞安市)布局软件产业园区,推动软件业企业集中协同发展。保障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园)拓展用地,加强交通、人才公寓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对获评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的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入驻市级以上数字经济产业园、双创基地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按实际租金价格和租赁面积(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给予最高20元/月·平方米的房租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20万元,补助期限3年。 九、支持人才引培 大力引进软件开发领域高端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对新全职引育国家、省“引才计划"的,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个人奖励。支持企业高薪引育程序员,对报税年薪超过10万元且技术贡献明显的,经评定后优先授予“卓越工程师"称号,给予E类人才待遇,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给予民营企业引才奖励。对业绩突出的软件开发人才项目,可放宽条件申评“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支持高校开设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专业,加强专业技能人才培训。支持软件业企业和高校联合申报合作育人项目,申报项目的学生毕业后留在申报企业工作的,给予企业每人5000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十、支持要素保障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中财税优惠相关政策。深入开展企业上市培训宣传,支持并指导优质软件业企业上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职能作用,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鼓励科创基金、产业基金、私募基金优先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对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融资优惠利率。 附则 1.本政策所指机构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不包括行政单位。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信息消费类项目奖励通信运营企业可不受此条限制)。 2.本政策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核校数据从2022年1月1日开始计。年度投入类数据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确定。“以上"均包含本数。 3.同一企业以同一年度的销售额、投入作为参照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首次上规的软件业企业与根据销售额类项目不重复享受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4.文中“世界500强"指的是: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中国百强"指的是: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工信部)、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企业前100名(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企业。 5.软件业企业在职员工衡量标准,以在温缴纳社保为准。 6.本政策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另行制定。各县(市)加大扶持力度,制定相关政策。 | 2022-03-20 | 2024-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