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的定义是:“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以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经认证机构依据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对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评定、确认并颁发体系认证证书来证明该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
常见的产品认证有CCC认证、E-Mark认证、GCC认证、INMETRO认证、DOT认证、UL认证、CCIB认证、CE认证等;体系认证有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IATF16949等。
两者同属认证的范畴,都具有独立的第三方质量认证的特征。具体地讲相同之处:
1、产品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都具有独立的第三方质量认证的相同认证特征。
2、申请认证方都必须具有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服务)的能力。
1、认证对象不同:产品认证的对象是批量生产的定型产品。管理体系认证的对象是申请认证方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不考虑组织生产的产品。
2、获准认证的条件不同:产品认证的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规定:“提出申请认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2)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3)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
管理体系认证获准认证至少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
2)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3)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
3、产品检验要求不同:产品认证要求在受审核方现场,按国家规定的抽样方法对认证产品进行抽样,送认证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型式检验。管理体系认证不论初次认证、监督检查、扩大和复评认证都不抽样,不做产品型式检验。
4、认证的性质不同:产品认证分为强制性认证和自愿认证两类。凡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必须按国家规定要求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否则,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国家规定,凡是不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的产品,实行产品质量认证自愿的原则。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全部实行自愿的原则。
5、证明的方式不同:产品认证的证明方式是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志,证书和标志证明该产品符合产品标准和认证条件的要求,而且只能一品一证,即一个单元只能发一张证书,该产品的认证证书对其他产品无覆盖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方式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证书和标记只证明该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证书中也不标明产品的质量等级,仅证明该组织有能力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和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可以多品一证,即经认证机构确认符合要求的多个产品填写在一张证书上,它具有一证覆盖多个产品的属性。
6、证明的使用不同:产品认证证书不能在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可用于获准认证的产品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都不能在产品上使用。
7、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不同: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