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新的高级结构贯彻P—D—C—A循环模式。
整个标准结构、每一章节都体现了PDCA的模式。
组织应确定外部和内部那些与组织的宗旨有关、影响环境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能力的事项,包括能够影响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的外部环境条件。
引入了风险和机遇管理的特定要求:在ISO14001:2004标准中也有风险管理的思想,如环境因素评价、合规性评价;但是新标准这一概念的范围更广,包括由环境影响产生的潜在业务风险和机遇。
关于理解组织所处的环境、利益相关方需求和期望的输出均应输入到EMS范围的确定过程中,一旦被识别为相关风险、在环境管理体系策划时应考虑降低其负面影响或者采取有得抓住机遇的行为。
最高管理者应通过以下方面证实其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有郑重承诺:
——理解组织的环境,并确保所获得的知识在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时被考虑;
——在战略规划时考虑环境绩效;
——确保将组织环境管理体系要求融入到业务流程中去;
——指导和支持对环境管理体系业绩有贡献的人;
——支持其它相关管理人员展示在其所负责区域的领导作用等。
——对组织的期望扩大到承诺积极主动地保护环境与组织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相一致;
——需要修订环境方针,扩大方针作用和方针中的承诺,包括对环境保护的支持;
——需要与组织所处的环境具体相关,因此在实施上有一定灵活性。
对组织的职责提出了更为广阔的视野,超出了组织的物理和法律边界;组织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范围从获取资源开始,扩大到包括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在现有要求的管理与所采购的产品和服务相关的环境因素之外,组织需要将自己的控制和影响扩大到与产品使用、产品生命周期结束后的处理。
组织应通过下述方式确保与重要环境因素相关的外包过程和产品、服务采购过程得到控制;
——建立和实施产品和服务供应、外包过程评价准则,并考虑生命周期视野;
——明确与产品和服务采购、外包过程相适应的环境要求;
——将这些要求向供应商(包括承包方)沟通。
“实施和保持”替代了“建立、实施和保持程序”,以免误读为文件化程序(过程);
——不需要形成《环境管理体系手册》;
——不再要求将“作用、职责和权限”形成文件;
——形成文件的信息可以是任何形式和媒体、任何来源;
——关注软件及电子信息;
——包括了现有标准中的文件、记录的控制要求。
——更加关注外部沟通;
——“自愿性义务”代替了“其它要求”;
——标准可读性和使用者友好性得到改善;
——独立的关于“预防措施”的条款不再存在;
——“意识”作为单独的子条款出现;
——更加关注合规性评价与绩效评估;
——关于管代:不再直接要求任命管理者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