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规性方面的资料(12个方面)
1、未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报告”。
请关注:2017年5月1日实施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和第二十六条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要求;
2、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未提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请关注:2015年4月2日修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关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和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
3、未提供“消防验收报告”。
请关注:2021年4月29日修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关于“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要求。
4、未提供“特种设备登记证”。
请关注: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要求;
5、未提供“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叉车、电梯等)。
请关注: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要求;
6、未提供“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请关注: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关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的要求;
7、未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请关注:2018年12月29日修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
8、未提供“压力表的检定报告”。
请关注:2018年10月26日修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和2020年10月26日实施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的要求;
9、食堂未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请关注:2021年9月23日修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要求;
10、未提供每年一次的消防设施监测报告。
请关注:2021年4月29日修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三)关于“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和《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7.1.1关于“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 的要求。
11、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如电工,焊工,起重机工,叉车工等)。
请关注:2021年09月0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12、未提供避雷检测报告。
请关注:自2011年起施行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关于“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和《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8.1.2“周期性维护的周期为一年,每年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的要求。
二、组织的角色、职责和权限方面(5.3条款)
1、高危企业或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未签订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3、某公司520人,仅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请关注地方法规规章:《某省政府令》关于“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要求。
4、某公司1200人,仅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请关注地方法规规章:《某省政府令》关于“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要求。
5、各部门的职能职责是未明确,未形成文件化信息。
6、(现场抽查3人询问)岗位员工未意识到、理解自己的岗位职责。
7、公司职能职责的分配不能保证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有效运行。
8、未向总经理报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绩效和改进机会。
三、工作人员的协商和参与方面(5.4条款)
1、制定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未听取工会的意见。
2、工会未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3、工会未依法参加事故调查。
4、公司存在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等情况。
5、公司未为协商和参与提供机制、时间、培训和资源。
6、公司未及时提供对明确的、易理解的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的访问途径。
四、危险源辨识及风险和机遇的评价(6.1.2条款)
1、未提供《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措施策划程序》。
2、程序中未包括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要求。未规定危险源辨识的范围和对象、未规定危险源辨识的方法、未规定风险评价的方法、准则和步骤、无风险分级的规定、无危险源及风险更新的规定。
3、未按程序要求辨识危险源及评价风险、未提供《危险源及其风险评价的清单》、危险源辨识有遗漏(如缺少工作负荷、工作时间、欺骗、骚扰和欺压方面的危险源)。
4、是否考虑到可对其施加影响的相关方带来的风险。
5、未提供《中高度风险清单》。
6、风险评价未按照程序规定的方法评价。
7、对新项目和材料、工艺、设备变化,未进行了风险评价和事前评价。
8、对危险源及其风险的策划缺少控制措施。
9、未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相结合。
五、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的确定(6.1.3条款)
1、未提供《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2、法律法规漏识别、未及时更新法律法规。
3、未识别地方法律法规。
4、未识别相关职业健康安全标准。
5、未建立获取法律法规标准的渠道。
6、法律法规标准未进行适用性摘要。
六、能力(7.2条款)
1、未对从事影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的部门、层次、人员进行识别。
2、未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需的岗位进行配置。
3、公司未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4、公司未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5、公司未制定公司年度员工培训计划。
6、各部门未根据公司员工培训计划要求,分解、落实本部门员工培训计划和目标。
7、公司未确定从事影响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人员所必需的能力,未提供岗位说明书(任职条件)。
8、提供岗位说明书(任职条件)未描述安全要求。
9、未对岗位人员能力胜任与否进行评价和考核。
10、抽查3个员工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情况,未提供培训记录,未提供签到表。
11、未评价培训效果的有效性。
12、新员工入职培训不能满足以下要求: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
13、未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清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清单:某焊工未持证上岗(或电工,起重机工,叉车工等)。
14、某焊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不在有效期内,已过期。
七、 意识(7.3意识)
1、现场抽问3名员工不了解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2、公司未对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知识进行宣传交流,以确保员工广泛意识并理解职业健康安全方针、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3、现场询问3人,不了解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什么相关性和重要性,不了解如何为实现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作出贡献;不了解在自己的工作中安全方面有哪些改进空间。
4、询问2人,不了解某次事件和调查结果。
5、询问3人,不了解与其相关的危险源、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所确定的措施。
6、询问2人,不了解“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要求。
八、运行的策划和控制(8.1条款)
1、提供的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不能涵盖《GB/T33000-201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中规定的要求(27个)。
2、提供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能包括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要求(12个)。
3、员工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能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公司新产品开发、工艺、材料、工程施工、人事架构、生产活动等发生变更,未有效管理。
5、未与工程承包方、设备维修方签订安全协议。
6、未提供对工程承包方、设备维修方安全检查记录。
九、应急准备和响应(8.2条款)
1、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未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2、编制的应急预案不符合GB29639-2020《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
3、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2019年9月1日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4、编制的应急预案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5、应急预案未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证据。
6、应急预案未向社会公布的。
7、针对识别出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制定措施。制定的措施未执行落实。如: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标志、装备和器材的配备(包括灭火器材分布)、建立档案、安全重点部位在岗人员,设置防火标志等。
8、应急预案描述的物资与实际配备的应急物资不符。
9、未建立一支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10、消防队人员未进行业务学习和应急技能训练等。
11、应急预案未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
12、应急预案中未考虑医疗救援单位、消防部门等联络方式和联络人。
13、在应急预案中未考虑相邻组织和居民的参与等。
14、抽查3名员工,不了解应急预案培训的相关内容,如:消防器材、防毒面具如何使用、自救逃生知识等。
15、安全设施(包括水源)、急救设施、报警设施等不完好,逃生通道、消防通道不畅通。
16、未提供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的记录。
17、应急预案及突发事件的演练,不能满足以下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8、未提供演练的总结记录。
19、未提供每月一次对灭火器检查的记录。
十、合规性评价(9.1.2条款)
1、未提供《合规性评价程序》。
2、提供的《合规性评价程序》,未对评价的内容和方法,评价人员的能力和评价流程作出规定,未规定对各种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评价周期。
3、提供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合规性评价表》,未对《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合规性进行评价。未将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合规性评价,有遗漏。
4、到现场(如危险化学品库)》验证合规性评价表的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5、对合规性评价出的不符合项未采取纠正措施。
6、提供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合规性评价表》。抽查3个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未得到评价。王老师:19935569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