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官网显示,青岛标认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12日、2023年6月20日两次被处罚,罚没款合计超过1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封市监处罚﹝2023﹞350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20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 900元;2.处罚款 50000 元。罚没款合计509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5.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9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 | 青岛标认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处罚机关 | 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0727MB15040599 |
数据来源 | 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0727MB15040599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延市监处罚﹝2023﹞84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12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青岛标认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202MA3RNQHH0U 住所(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1号楼14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庞萍萍 2023年2月17日,根据国家认证监管系统信息,当事人于2023年2月17日至18日对河南省光大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当日经请示局领导,我局执法人员亮证后在河南省光大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认证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认证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督审核。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2月17日予以立案,指定李风民主办、李东民、刘云超协办此案。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2月17日、2月21日、3月10日,对河南省光大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韩玲利进行了询问;2023年3月16日对咨询公司河南博尔特认证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付春禄进行了询问;2023年3月14日和4月18日,对青岛标认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孙朝晖、纪凯进行了询问,收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7日至18日对河南省光大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当事人此次监督审核实施的是远程审核,审核员孙朝晖远程审核未到现场;当事人颁发的河南省光大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均为2022年2月8日至2025年2月7日,当事人应于2023年2月7日前完成监督审核或再认证,监督审核时间明显超期,且未暂停或撤销申请组织的证书;当事人未对河南省光大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产品的执行标准可行性进行审核,存在认证项目漏项。 另根据河南省光大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审核日程安排、第二阶段审核记录(远程审核)发现,审核日程安排中管理层含有Q:5.1.1/5.1.2/5.2.1/5.2.2/6.1/7.1/7.1.1/8.1/8.4.1/8.4.2/9.1.1/9.3,E:6.1/6.1.1/6.1.2/6.1.3/6.1.4/6.2.1/6.2.2/7.1/8.1/9.1.1/9.3,S:6.1/6.1.1/6.1.2/6.1.3/6.1.4/6.2.1/6.2.2/7.1/8.1/8.1.1/8.1.3/9.1.1/9.3,审核日程安排中销售部含有Q:5.1.2/5.2.2/5.3/8.2.1/8.2.2/8.2.3/8.2.4/8.4.1/8.4.2/8.4.3/8.6/8.7/9.1/9.2/9.3/10.2,审核记录中未体现。监督审核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第4.3.1条“审核组应当按照审核计划的安排完成审核工作。”,第5.2.1条“作为最低要求,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第5.5条“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且应满足第4.2.3.3条确定的条件。”的规定,也不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第3.3.1条“审核组应当按照审核计划的安排完成审核工作。”的规定,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第3.3.1条“审核组应当按照审核计划的安排完成审核工作。”的规定。青岛标认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此次监督审核,实际收取认证费用8500元,认定为本案违法所得。 2023年4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2023年5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延市监告〔2023〕17-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及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 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已修订为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500元;2.罚款50000元。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5月12日 |
罚款金额(万元) | 5.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85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及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已修订为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500元;2.罚款50000元。 |
处罚机关 |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0726MB15854938 |
数据来源 |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0726MB158549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