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问七答!讲透标准创新型企业

发布:领拓认证 发布时间: 2024-04-08 访问量: 210 次

问 一、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的政策目标是什么?

答:《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通过培育一批以标准引领发展的先导型、具有创新能力的行业标杆企业:一是增强企业标准化意识;二是提升企业标准化能力;三是疏通“科技创新成果研发—标准创新能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推广—国际创新视野开拓”的发展路径;四是争创企业标准“领跑者”和国际标准“制定者”;五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六是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问 二、标准创新型企业是什么?

答:标准创新型企业是指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创新和标准化互动融合为核心竞争力,具有以先进标准的研制和实施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支撑自身高质量发展乃至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等典型特征的企业。

问 三、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有利于深化标准化运行机制创新,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一是能够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以标准创新先行带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企业不断追求标准与技术创新的内在机能和运转方式。二是能够鼓励企业及时将先进适用科技创新成果融入标准,推动先进标准有效供给成为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及提升管理创新水平的驱动因素,激发企业在标准、技术、服务及管理互动支撑方面的强大创新活力。三是以标准创新助推创新技术和产品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增强技术创新的动力和成果的流动性并使整个产业链条受益。

问 四、市场监管总局在推进办法实施方面有哪些重要举措?

答: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推进《办法》的实施。一是建设统一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提升信息化水平和培育工作效率,减少企业负担,强化市场监督和社会参与度,确保评价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二是加强对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指导,广泛深入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贯培训,引导企业走“标准创新”协同发展之路,并争取在年内培育出一批标准创新型企业;三是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立标准创新型企业激励机制,形成以“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相结合的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制度运行环境,壮大制度“新而活”的生命力。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建设工作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要求,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全面调动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企业不断探索实施标准化的新方法、新模式,努力开创我国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新局面。谢谢大家!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耿欣:谢谢肖寒先生。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问 五、标准创新型企业与科技创新型企业等现有制度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要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为深入落实《纲要》相关部署要求,聚焦标准创新能力提升,以科技创新带动技术标准水平提升、以标准创新引领技术进步,加强部门联动、地方协同,共同培育一批以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先导型、具有创新能力的行业标杆企业。市场监管总局编制了《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以此推动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管理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问 六、如何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体系?

答:为构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实现企业渐进式培育,《办法》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分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三个递进式层级,按照不同梯度分别采取“自我声明+公示”和“自愿申请+认定”的管理方式,重点衡量企业在建设、应用、融合、效益层面的标准创新能力,更多体现“质”的要求而非“量”的要求,突出了企业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执行先进标准、实现国际标准突破乃至引领产业国际化等特点。梯度培育体系既要有清晰的辨识度,也要便于公众感知认知,从而增强经营主体的获得感和认同感。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涉及一、二、三产业,面对大中小等各种企业类型,《办法》坚持全国统一管理和分层分类分级指导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了培育和评价认定工作体系。其中,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发布评价和认定指标体系,负责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认定工作,保证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在组织管理、申报推荐、动态调整、培育扶持、精准服务等方面的统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梯度培育、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推荐等工作,实现政策上下联动。

问 七、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如何设置,有哪些特点?

答:从引导和鼓励企业创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角度考虑,配套《办法》的评价认定指标体系既考虑了梯度培育的递进性,又考虑了不同规模、不同产业的企业在标准创新工作方面的自身特点和基础能力。

一是从梯度培育的递进性考虑,对三个层级企业的评价认定指标采用“4+3+2”的方式。即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设置有标准化管理全面性、标准技术领先性、标准应用先进性、标准整体效益性等4类评价指标;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在此基础上,增加设置标准国际突破性、标准融合创新性和特色化等3类指标,其中特色化指标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省实际情况确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在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基础上,再增加标准引领产业数字化、标准引领产业国际化等2类指标。

二是针对与产业规模关联性较大的指标,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进行了区分,设置了不同的指标要求。

三是针对产业类型的差异,在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时,对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企业采用了不同的认定标准,工业企业需80分以上,农业及服务业企业70分以上即可。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更好实现标准化与科技创新融合发展,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将与相关制度做好衔接,形成引导企业走高质量发展道路的合力。一方面,《办法》衔接了市场监管系统相关工作,在指标设置、条件要求等方面充分考虑了企业标准“领跑者”、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内容,形成标准创新型企业、企业标准“领跑者”、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相互支撑的标准创新工作体系;另一方面,《办法》衔接了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等工作,形成相互支持与配合的良好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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