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领拓认证 发布时间: 2022-11-09 访问量: 341 次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助推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实现全方位高质量转型发展,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研究制定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wps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2022年10月20日

附件: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培育一批在细分行业内技术实力强、产品质量好、市场份额高、品牌影响大、发展前景广的中小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西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优质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梯度衔接组成。

第三条 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负责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负责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等工作,指导各市开展相关工作。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优质中小企业的培育推荐申报等工作。

第四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山西省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须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六条 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负责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省级相关支持政策,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市县两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得指定、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申报服务。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二章评价、认定和推荐

第七条 评价、认定和推荐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八条 参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符合本实施细则附件对应的评价(认定)标准条件。

第九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价的方式,每季开展一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十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一)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各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核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并将初审通过的向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

(三)各市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备案。

(四)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对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备的企业定期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一)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核查,可根据工作实际就合规经营情况征求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初审通过的向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

(三)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复审及核查,开展实地考察,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可根据工作实际就合规经营情况征求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审查通过的向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推荐。

(四)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开展实地抽查,视情况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组织授牌。

第十二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

(一)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核查,并将初审通过的向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

(三)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复审,开展实地核查,并将审查通过的向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推荐。

(四)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开展实地抽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并将审核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由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进行公告,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由县、市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别进行复核初审并推荐,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进行复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审核,继续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其称号及有效期不变;经核实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取消公告或认定。经核实,对于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登录山西省中小企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sxsmeoss.cn),注册成为重点监测企业,按时完成问卷填写、数据报送等工作;积极配合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调研走访、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活动。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向市级主管部门、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九条 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省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扶持政策。省级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对专精特新企业予以支持。鼓励各地对专精特新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优质中小企业量身定制专属信贷产品;引导专精特新企业在股权交易中心先行培育规范、提质增效;积极推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实现上市。

第二十一条 推进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免费评估,鼓励银行、保险、担保、评估等机构加强合作,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第二十二条 大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家队伍,依托国内外一流大学,组织举办高端精准培训班,培育一批会经营、善管理、敢创新的领军企业家队伍。

第二十三条 鼓励大型企业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开放产业集群图谱,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推进优质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等专项行动,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四条 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通过山西省中小企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指引、项目申报、诉求反馈、清欠投诉等精准服务。通过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协调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发布前已被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所对应的认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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