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到一个机械零部件的生产企业审核,企业对连续加工的产品按AQL抽样检测,以判断批产品是否合格入库。产品检验标准中有一项尺寸的指标规定,要求抽检出的不合格数不超过5%(数值为假设)时,视为批合格,同意入库。
问题出来了——“在认为批合格的产品中按抽样规则抽检出的5%以内的不合格品应该如何处理呢?”,虽然在GB/T2828中给出了接受方有权不接受的规定。但是从管理角度,生产单位该如何处理?企业质量负责人说,因为允许批产品中有5%的不合格产品,即便是批中的单品有不合格的,也不影响批合格。所以对于抽检出的不合格单品也连同合格单品一同入库,企业一直是这样做的,客户也接受。
那这样做是否妥当呢?
新版标准中8.7与10.2条款的不合格虽然都是未满足要求,但其区别是非常明显的,包括了目的、范围、来源、处置与文件化信息的不同,对比如下:
如果还用刚才的不合格零部件举例,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输出,一定要识别,一定要防止交付到下一个过程,一定要处理。不要因为是判断批产品的抽样内的不合格而没有节制地让步,没有控制的让步。没有任何控制的放行,即便是不合格的影响不大,也是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原则的,同时它也违背了8运行条款的基本要求——受控。
通过对抽检的数据统计,对影响后果的评估,同时进行不合格性质及根本原因的判断,是设备问题,人员问题,前道工序的下料问题,图纸设计问题等,据情况执行10.2。
即,对于8运行条款,特别是8.5环节的不合格输出除执行8.7外,适用时,还应根据10.2.1a)、b)进行控制,考虑10.2,当然也可以不考虑10.2。而对于其他条款的不合格(不符合),执行10.2。
为什么有很多企业在审核时不愿意接受不符合。这除了基于自我保护的人本性原因外,怕麻烦,怕做一些流于形式的无用功也是原因之一。企业认为有不合格(不符合)就必须采取纠正措施,太麻烦,所以在审核时就说没有不符合。另外,个别人认为有不符合,就是绩效不符合,就是给当事人难堪,甚至在一些组织规定在审核时出现一个不合格(不符合)要罚款,所以让他们更怕不合格(不符合)。
其实,凡是企业,没有不合格(不符合)是不可能的。有不合格(不符合)不一定说明企业管理的差。可以回看下近年国际国内汽车召回的例子也会发现,一些知名品牌的召回频次或数量并不比小的非知名品牌的少。
有了不合格(不符合)有了问题,不一定需要采取太多的额外措施,要视情况进行处理。现在有了8.7与10.2条款,完全可以根据其影响评估后区别应用。
发现不了问题是最大的问题,PDCA本身就是发现、改进,提升绩效与能力的过程。没有了不合格(不符合),PDCA模式也就失去了前进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