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拓认证介绍,绍兴市越城区对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10万元;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
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为加快推动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1515”专项行动,聚力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先行区,打造全国“腾笼换鸟、凤凰涅槃”实践样板,结合省“8+4”、市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相关内容,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加快数字智造示范引领。加快以“产业大脑+未来工厂”为核心的数字经济系统建设。推进产业大脑建设,根据实际情况,由区经信局另行牵头制定专项政策。推进未来工厂建设,对当年评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数字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认定为区级数字化改造示范企业的,按其在信息化软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二)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大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全面执行绍兴市集成电路产业专项政策。对新列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30万元。对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完成月度“下升上”的,按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11月前)升规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辅分离后完成月度“下升上”的,且拉动全区增长明显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评选年度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奖,对相关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再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三)全力推进产业数字化。推进两化融合纵深发展,首次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试点),AAA级(含以上)、AA级(单元级)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当年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认定名单的,给予20万元、100万元奖励,列入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名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当年新增列入的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实际投入给予2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首次列入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项目)、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省级数字化改造服务商)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新增列入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四)培育建强产业集群。重点培育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新能源、“5G+8K”等智能视觉为代表的未来产业和黄酒经典产业等五大产业集群,每年动态分产业认定“领军型、骨干型、配套型”三类产业支柱企业并按20万元-200万元予以奖励。三类产业支柱企业内的“领军型”“骨干型”企业较上年度每增加1家辖区配套企业,奖励“领军型”“骨干型”企业10万元,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五)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进行分级分类奖补,最高不超过1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六)支持园区平台提档升级。支持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对当年新增省级认定小微园区,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园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加快推进数字化示范园区建设,对列入市级建设年度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评为市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20万元;评为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50万元。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对当年评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每个奖励20万元。支持未来产业园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未来产业园,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入驻未来产业园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按年租金的5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七)推进服务平台升级。深化全区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升级优化平台服务功能,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八)打造龙头引领型企业。加快一流企业培育,对制造业领域当年新增列入“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雄鹰行动”培育计划(“一流企业”、“链主”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高成长型企业奖励按照《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绍政办发〔2023〕5号)相关条款执行,与第四条就高不重复奖励。实施先进制造业“凤凰行动”计划。对制造业企业上市挂牌、收购兼并、再融资、募投项目等予以奖励保障。具体条款参见《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责任单位:区经信局<金融办>)
(九)壮大“冠军型”创新企业。鼓励创新项目产业化发展,构建优质企业培育梯队,引导企业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培育产业链中高端企业。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和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鼓励企业占据产业链价值高地,对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十)扶持“种子型”小微企业。对当年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其中属于当年一季度、二季度内月度升规的企业再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退出网上直报后重新进入的各类企业不予奖励。促进规下样本企业优化提升,对2023年度以“非目录”新增形式进入规下样本企业库的企业,当年被评为优秀规下样本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评为良好规下样本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十一)支持加大设备投入。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对二次开发工业项目、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市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认定为区级“1515”专项行动中五大重点产业集群的项目,在6%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或省市县长工程的工业项目的增加4个百分点;列入未来工厂试点的,增加9个点。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项目列入计划起2年内有效)。列入省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列入省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列入省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
(十二)鼓励“两不停”。于2022年12月以前(含12月)统计在库的招商拿地项目,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5日期间保持连续建设,日均用电量不低于2022年12月1日用电量的60%的,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工业企业连续生产,对1-12月电费同比增长部分给予15%的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
(十三)鼓励项目提前开工投产。鼓励工业项目提前开工投产。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独立供地重大工业项目,拿地后1个月内开工并统计入库,一次性补助50万元。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履约监管合同约定建成投产时间内升规上的,在其他奖励基础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提前投产的项目主体,重点保障后续项目要素。(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
(十四)支持稳岗留工。发放新越城人消费券,对在春节期间留绍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非绍兴户籍员工(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两批次的现金券,含价值500元现金券(限2023年1月21日至1月27日使用)和价值300元现金券(限2023年1月28日至1月31日使用)。支持企业招工用工保障,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行业协会、职业技工院校等为春节期间生产的企业提供用工服务,对为企业引进5人(含)以上职工的服务机构,根据引进的职工人数,给予每人8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强化返乡返岗供给保障,企业招用首次来越产业工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250元标准给予招工奖励。对企业通过包车、企业间拼车等方式接回区外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员工所产生的包车费用,给予8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绍兴市外员工自行来越就业,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交通补助。鼓励企业利用员工返乡期间“以工带工”“以工招工”,为企业介绍招用新员工。2023年1月27日至2月5日期间,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老员工带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以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新员工,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老员工一次性用工奖励。(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十五)大力发展首台(套)产品。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装备)、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或首版次软件的,在享受省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际、国家级、省级、市级首台(套)关键零部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十六)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企业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的企业(个人),给予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十七)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当年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十八)鼓励创新能力迭代升级。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突破核心技术提升竞争力,对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及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对获得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以及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十九)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相关政策详见《绍兴滨海新区生物医药产业招商引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奖励150万元;相关品种量产后,再给予奖励150万元。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对取得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并在我区产业化的中药产品,单个品种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二十)鼓励深化军工合作。按照《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绍政办发〔2023〕5号)相关条款执行。(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二十一)着力提升产品质量。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市级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方法,设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对当年新增认定为五星级质量管理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增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参与中国品牌价值测评,对当年新增列入中国品牌价值榜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10万元;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企业同线同标同质工作根据《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绍政办发〔2023〕5号)相关条款执行(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二十二)鼓励标准化提升。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标准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奖励10万元。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对当年获评“浙江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二十三)支持绿色制造创建。对列入市“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划”并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无废工厂”“无废园区”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含持续性清洁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
(二十四)着力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对当年能源利用效率提升明显,列入能效提升之星的相关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对获评省、国家级“能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和50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二十五)全力提升企业亩均效益。常态化推进亩均效益评价,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参照《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绍政办发〔2023〕5号)第十六条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二十六)加快落后产能淘汰。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并列入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经验收通过,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区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区范围内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市级政策和区级其他政策)的,按区级政策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通过有意隐瞒重要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套取政策资金奖励的,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本年度不得再享受我区各类政策奖补。同时,对企业和责任单位进行双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六)本政策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已依据原政策启动奖励资助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