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地惠企奖励政策汇总

发布:领拓认证 发布时间: 2024-03-20 访问量: 38 次

序号

地区

奖励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政策发布时间

政策截止日期

1

巨鹿

巨鹿县支持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加快我县重点产业链提质增效,大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全面落实创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型发展步伐,构筑现代产业发展创新高地,实施驻企腾飞行动实现工业发展大提升,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发[2021]28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邢台市支持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邢办字[2022]5号)、县政府办公室《巨鹿县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意见)》(巨政办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倍增计划,“十四五”末工业产值实现翻番,特制定如下政策支持措施。

一、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引导企业设立研发费用专门账户,正确核算研发费用,有效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对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其较上年增量部分,再按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3.鼓励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和细分领域冠军发展之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单项冠军和瞪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4.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规上工业企业、线上零售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培育行动。建立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进行免费培训和专项辅导,并对其研发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线上零售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对满三年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调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商储局)

8.对在我县注册纳税,实施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创业联盟给予支持奖励,孵化一个科技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孵化培育一个市级研发平台给予1万元奖励、省级以上平台2万元奖励,孵化培育一个上市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十、支持绿色制造转型

29.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促进企业绿色创新发展,推进企业三覆盖提升工作。两化融合、云上企业,每达到一项奖励企业1万元;新列入国家、省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列入一星、二星、三星绿色工厂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每提升一星给予差异补贴2万元,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十五、附则

35.本细则所涉及的各项单项补贴、奖励不重复享受,获得低一级认定后再获得高一级认定的,按差额计算。各项补贴和奖励项目均独立实施,不受国家和省市补贴和奖励影响。

36.本细则与以前制定的相关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实施执行。本细则未涉及的其他方面,可根据创新影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37.2017年印发的《巨鹿县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巨政办发[2017]6号同时废止。

38.本细则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具体解释,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列支,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22-08-02

2027-08-01

2

河北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钢铁行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加快钢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打造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引擎,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钢铁向材料、制造向服务”转型,推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五、强化创新要素保障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钢铁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列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钢铁企业,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钢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按其投资额的10%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根据有关政策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2023年1月1日

2027年12月31日

3

元氏

元氏县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文件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鼓励企业积极争取河北省和国家各类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科技示范企业和科技奖项,扶持和培育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和自主研发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县政府决定设立元氏县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注册在元氏县域内,依法存在,依规纳税,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进行奖励和补助。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条县政府成立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主管科技的副县长任副组长,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负责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奖补资金列入县科学技术局部门预算。根据上一年度全县科技创新实际情况和奖补资金规模,适时调整预算资金规模和资助标准。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支持奖励科技创新主体。

1、对当年认定(包括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领军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小巨人企业和农业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和5万元;对当年初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20日起实施,试行三年,以后根据上级政策和我县科技创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2021-09-20

2024-09-20

4

燕郊

燕郊高新区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园区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发区创新发展提升能级的若干举措》(冀办[2021]9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20]52号)以及廊坊市、三河市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增强区域竞争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燕郊高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燕郊高新区管委会财政预算内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奖励招商引资、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融资上市、人才引进等。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燕郊高新区的重点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除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五年内不迁离、不改变在燕郊高新区的纳税主体地位。

  (二)符合燕郊高新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和大健康、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方向和新增产业禁限要求,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开发、数据中心和仓储(总部结算除外)等类型企业。

  (三)本措施支持的企业和单位需配合相关部门上报科技部火炬统计报表及其他各类统计报表。

  第三章支持科技创新

  第七条培育创新主体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孵化器、科创园区签订三年以上场地租赁协议的,按年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且不超过其当年区域综合贡献。(只能适用三河市相关政策文件奖励一次)

  (三)奖励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协助域内企业进行科技认定,每认定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认定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00元奖励;每授权一项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奖励。

  (四)支持绿色发展。入选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本措施由燕郊高新区战略研究中心、科技和产业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届时按照修订后的措施执行。

2022-08-01

2025-08-01

5

三河

三河市支持“十类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企业提速增量,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挂牌上市企业、纳税千万以上企业。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4.对首次评价为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三)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5.对首次公告的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三年后复审通过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6.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三年后复核通过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云费用给予20%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对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三年后复核通过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8.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三河域外整体搬迁且经省级科技厅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五、附则

  15.本措施中奖励范围和标准与已出台的奖励政策措施有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统筹安排。

  16.本措施由统计、税务主管部门作为数据提供单位,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科工局、市住建局、市金融服务中心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范围内负责解释。

  17.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2022-11-01

2025-11-01

6

晋州

晋州市推动县域科技跃升提高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好河北省、石家庄市县域科技创新跃升工作安排,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业企业创新能力,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奖补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我市纳税登记的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及科技服务平台。

  第六条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对新认定的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给予0.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加快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将拥有不少于1项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库,给予1万元培育补贴,并由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免费的培育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7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复审或者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复审且在上个认定期内均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追加2万元奖励。

  第八条加快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将通过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纳入“专精特新”企业重点培育库,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免费的培育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办法为市政府对上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的奖励,自2023年至2026年,每年由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适时发布各项奖补的申报通知,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审定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兑现。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等重大政策变化,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2023-01-01

2026-01-01

7

河北省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河北省专利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推动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鼓励发明创造,加强市场主体源头专利保护,根据《河北省专利资助使用管理办法》(冀市监发〔2021〕108号)规定,省局决定于2024年3月15日起在全省启动专利资助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金申请人
(一)申请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户籍在本省的个人。
(二)申请人为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
(三)申请人信用状态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资助专利
(一)申报专利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授权、且获得授权时专利权人为河北区域内的中国发明专利或PCT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数据为准。
(二)申请人应维持申报专利的法律状态在当前审核周期内有效。如在审核过程中经检索该专利处于非有效状态,将不予资助。
三、资助标准
(一)对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已经享受费减的,每件资助3000元;未享受费减的,每件资助5000元。
(二)对授权的PCT专利,属于美国、日本、欧洲的,每件资助50000元;属其他国家地区的,每件资助30000元;且同族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同一专利权人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对申报专利进行价值评估并计分排序,择优确定资助对象。

四、申报方式及要求

(一)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4月15日,申请人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hebei.gov.cn)点击“网上办事”→“知识产权”→“专利资助申报管理系统”在线填报。请务必于申报时限内完成,到期申报窗口将自动关闭。
(二)申请人填报相关信息后,系统就以下情况自动判断并即时反馈结果,提交成功后方为有效申报。
1.申报专利是否真实、有效;
2.申报专利授权日期是否符合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时间范围要求;
3.申请人与第一专利权人名称是否一致;
4.为保证资金拨付准确无误,申请人须上传银行开户许可证图片(JPG、PNG、JPEG格式)。
(三)对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人填报费减信息时,系统默认享受费减政策。如未享受费减的,需改选并上传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PDF格式);对授权的PCT专利,申请人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海外专利授权证书(PDF格式)。
(四)因专利权转让变更专利权人的,变更前后的专利权人均为本省域内的可以申报,由本省转出的和外省转入的不在申报范围。
(五)申请人填报信息应真实、准确,上传图片应清晰,特别是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行号、账号等财务信息,填写后应反复核实,做到准确无误。如因填报不准确或图片不清晰,致使审核不通过或资金拨付不到位的,损失自负。
(六)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动员本区域内符合要求的专利权人及时申报,并积极做好政策宣传、信息核实等工作,做到应报尽报。
五、审核与评审
(一)以下时间安排为预计日期,如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以实际发生时间为准。
1.市局审核: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30日;
2.社会公示:2024年6月30日前于省局官网公示。
(二)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领取统一配发的账号、密码,登录河北省专利资助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审核。市局审核的主要任务:
1.审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特别是对PCT专利,应验看海外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并留档证书复印件备查。发现问题的,给予审核不合格意见;
2.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申请人,给予审核不合格意见;
3.在审核中遇到其他疑难问题,可及时联系省局反馈信息,协商解决。
(三)省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专利进行价值评估并计分排序,择优确定资助金发放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可登录河北省专利资助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进度。
六、资助金拨付
省局将按照公示后的资助名单拨付资助金。如因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信息有误,致使资金拨付失败的,视为放弃资助金。如发生拨付错误的,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省局退回超额资金,拒不退回的按失信处理。
七、咨询及联系方式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处
联 系 人:张微 齐春胜
联系电话:0311-67565820 67565821
技术支持:0312-3917232 18531289007
邮  箱:hbipo@126.com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2日       

2024年3月15日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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