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步流程!主导编制团体标准

发布:领拓认证 发布时间: 2023-12-08 访问量: 85 次

一、制定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首先制定完善的标准管理办法,明确标准的制修订目的、工作原则、标准编号、参编人员要求、编制周期,以及标准的立项、起草、验证论证、征求意见、审查、审批发布、实施、评价、复审等标准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要求。

二、团体标准立项

社会团体可定期征集团体标准立项项目,或按照其标准化发展规划开展标准立项工作。为确保立项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团体标准管理者应要求项目提出方提交相应的论证资料,内容一般包括:

第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第二,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主要技术要求;第三,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第四,项目的保障措施,包括技术力量、经费、起草单位、参与单位和主要人员等。社会团体收到标准立项材料后,可组织专家团队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估讨论,确定最后的立项项目。

三、团体标准起草

标准立项之后,社会团体应督促项目承担方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标准起草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调研、标准框架和内容编写等工作。社会团体方应积极参与标准的起草工作,控制标准编制进程,参与标准内容的讨论,确保标准内容合理性。

四、团体标准论证

社会团体应联合项目承担方积极组织项目组会议、专家咨询、专家研讨会等对标准内容研讨论证,并对技术指标开展实验验证。在标准内容初步确定后,应选取合适的范围或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标准验证或试行工作,收集整理反馈信息,确保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广泛征求意见

标准完成征求意见稿后,社会团体应组织向相关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校、利益相关方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合适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能少于30天。督促项目承担方对征求到的意见汇总处理,对反馈意见及相关内容进行分析研讨。根据研讨结果,确定意见处理结论并对标准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团队对标准进行多次研讨,以及多次征求意见。

六、关于标准审查

第一种情况,标准审查阶段是控制标准质量的关键阶段,社会团体应首先要求项目承担方提交详细的项目资料,包括:一是审定申请表;二是标准送审稿;三是编制说明;四是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

第二种情况,项目承担方提交的标准编制说明,应尽可能详细说明标准的编制过程,征求意见的处理等,并对标准的主要内容进行解析。标准编制说明尽量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和背景、编制标准的主要目的;二是起草单位、主要工作过程、起草组成员及其所做的主要工作等;三是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四是主要试验的分析、综述报告;五是标准验证的结论;六是标准征求意见的结果;七是标准主要内容解析;八是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九是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程度及水平的简要说明;十是标准涉及的知识产权说明;十一是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十二是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十三是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社会团体在收到项目承担方提交的材料后,应尽快组织专家开展标准审定会,专家人数必须是单数且不少于5人(不应包括标准起草单位的人员)。审定需四分之三及以上专家通过,并给出专家评审意见,以及是否通过的评审结论。审定会上未通过的标准,标准起草工作组对送审稿进行相应修改后,可重新提交审定。

七、关于审批发布

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审定会审查结论修改标准,向社会团体提交以下材料。一是团体标准报批表。二是团体标准报批稿。三是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四是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五是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六是团体标准送审稿。七是团体标准审定会专家评审意见。八是团体标准主要试验的分析、验证、综述报告等。社会团体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审查合格的发放正式标准编号,并签署发布公告,公布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社会团体同时应将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存档。

八、标准评价实施

标准发布后,社会团体应组织相关企业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学习,做好标准解读工作,使标准的使用单位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其技术内容,以保证标准的顺利实施。社会团体应保持与标准使用单位的交流沟通,确保标准的适宜性,并定时关注标准的实施效果,注重实施信息的有效收集,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将收集的反馈意见汇总、梳理、研究,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统一操作,确保标准有效实施。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和使用单位开展研讨会或采用第三方评价,对标准的实施效果、发现的问题进行评价和论证,为标准的修订和复审做好准备。

九、团体标准复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社会团体适时组织标准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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