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服务企业不公布执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问: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如何理解,是指应当公开执行标准的企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企业)仅能选择公开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还是指所有企业都应当公布执行标准?
如是所有企业都应当公布执行标准,那现阶段有许多未公布执行标准的服务企业,是法律实施还需要时间或阶段吗?
感谢解答!
答:
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企业公开所执行的产品和服务标准信息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国家鼓励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