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一次审核颁发多张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组织实体仅限于如下实体,即:
多个法人实体采用同一套体系文件,管理者代表唯一,多个实体采均在一起执行管理体系的内审和管理评审,体系所覆盖的业务、人员、物理范围一致。
多个法人实体采用同一套体系文件,管理者代表唯一,多个实体均在一起执行管理体系的内审和管理评审,体系所覆盖的业务、人员、物理范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法人实体唯一,但在一个表明组织法律地位的文件上标注多个组织名称,受审核组织的管理体系覆盖范围一致。
受审核组织实体定义的清晰明确,有助于认证机构在认证受理开始时,便对受审核组织申请情况有着清晰的判断,所有符合基于一次审核为多个组织实体颁发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判断,都基于受审核组织的实体定义符合以上描述而得出的。
当审核组织的法律实体不符合以上定义时,认证机构一般应将其作为多个独立审核对象看待,此种情况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对于符合第一部分论述的组织实体定义的受审核组织,认证机构在进行认证受理时,受理申请评价人员对受审核组织提交的认证申请材料的评审结果,将作为整个认证流程的开始,输入到体系认证过程中,并在申请评审记录中予以记录。评价人员在进行受理申请评审时,应对受审核组织体系建立情况进行核定,对于符合组织实体定义的受审核组织,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组织在体系认证申请书中的申请组织名称内对所有拟申请认证的法人实体名称进行标注。同时,认证机构也应要求申请组织出具盖有拟申请认证的所有法人实体公章的相应声明,该声明应对多法人实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说明,并应对其申请的管理体系所覆盖范围内的业务、人员、物理范围的一致性或是包含性进行声明。
认证机构应要求受审核组织在认证申请时提交所有法人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以及共用管理体系的体系管理手册,该手册中应对多法人实体共用一套管理体系进行明确阐述,对于认证范围属于包含与被包含关系的多法人实体,其提交的体系管理手册应明确不同实体在管理体系中承担的相应职责。此时,部分的文件评审活动应提前至申请评审阶段执行,从而保证在申请评审阶段时,认证机构可以对受审核组织是否“共用一套管理体系”进行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