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潮州市市场监管局印发《潮州市促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实施办法》,明确补助范围为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具体是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对获得补助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资金。详情如下: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潮州市促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
第一条 为大力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引导企业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38号)、《潮州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潮质强办〔2018〕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上年度获得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资金补助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协调引导、科学评估、合理安排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补助范围: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具体是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补助项目: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第五条 申报补助项目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潮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六条 采用年度集中一批次受理申报的方式,每年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具体申报要求,向社会公开发布并组织申报,经审定合格列入补助计划。
第七条市市场监管部门确定年度获得补助项目的企业名额(原则上控制在5个名额之内),并分配至各县(区),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企业进行推荐。
县(区)企业的补助项目向其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后推荐上报市市场监管部门;市直企业的补助项目直接向市市场监管部门申报。
对获得补助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资金;同一年度获多项认证的,以单项最高金额给予补助,不重复补助。
第八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全市申请补助项目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拟定获得补助项目的企业名单,在市市场监管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确定补助款额后,按程序给予资金补助。
第九条补助资金来源为上级及本级财政资金,建立补助项目专项资金检查制度。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补助资金项目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补助项目无须签订项目合同书,补助资金支持方式为事后无偿资助,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会计准则处理,用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体系运行。
第十一条企业申报补助项目时应该承诺填报的信息及提供的相关附件材料真实、可靠、准确、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获补助企业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市市场监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有权追缴已拨付全部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质量认证补助或扶持项目,并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