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对通过ISO56005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认证或省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
现将《崇川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管理办法(修订稿)》面向全社会公示,并就公示文件的内容、要求说明如下:
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对我区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为我区企业提供更多政策扶持,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同时完善奖励资金的审核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增设、修订、删除了《崇川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崇川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管理办法(修订稿)》向全社会公示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特此公告。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0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我区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开展专利助推产业创新发展和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活动。依据江苏省《关于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规〔2023〕9号)、《南通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指导意见》(通知产发〔2019〕8号)、南通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通市监发〔2020〕159号)和《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2023修订)》(通委发〔2023〕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主要围绕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相关任务,对当年度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工作进行资助。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和上级拨付补贴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四条 资助奖励对象
本区内当年度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它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资助奖励标准
(一)知识产权创造
授权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专利资助费用为实际缴纳官费的50%;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专利资助2万元,同一件专利多个国家授权,视为一件。
(二)知识产权运用
1.知识产权证券化补助。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起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知识产权实际融资额的1‰。
2.人员补贴。对当年度金融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营销人员进行风险补助,单个营销人员办理的质押贷款,质押金额在100万元-500万元的,补贴500元/笔;质押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补贴800元/笔;质押金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补贴1000元/笔;质押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补贴2000元/笔。单个营销人员当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笔质押融资有多个营销人员的,补贴次序排第一的营销人员。
(三)知识产权保护
“正版正货”承诺示范奖励。被认定为市“正版正货”承诺示范街区、示范行业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正版正货”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正版正货”承诺示范街区、示范行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四)知识产权运营
区科技园公司(现园发集团)发明专利运营。授权区科技园公司负责我区发明专利的收储、运营、转化工作,运营经费按实结算。
(五)知识产权管理
1. 体系认证奖励。对通过ISO56005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认证或省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
2.领跑者、攀登者单位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区级知识产权领跑者单位、攀登者单位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
3.知识产权平台建设奖励。对成功申报省级示范园区、省级科技服务业知识产权特色基地、国家级试点园区等知识产权平台建设的单位,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示范园区、国家级科技服务业知识产权特色基地等知识产权平台建设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试点、示范园区、基地建设期间,其它各级各类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申请给予优先推荐立项。
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奖励。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给予1万元/件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商标有多个延伸国的,按一件计。
5.支持南通大学与崇川区人民政府共建崇川区知识产权运营与发展中心,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六)知识产权服务
鼓励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为提高发明专利预审质量,视情况开展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鼓励南通大学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发明专利申请前评估,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七)人才培养
1.鼓励中小学校申报国家、省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对认定为国家级试点、示范学校的分别给予8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试点、示范学校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2.对2022年以来本区各单位新培养或引进的专利代理师,在职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保),给予3000元资助。
第六条 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年度工作重点,积极组织实施知识产权项目,培育省高价值专利计划、知识产权战推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计划立项项目按国家、省资助经费给予25%配套。
第七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和上级财政拨付的知识产权补贴组成。
第八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助待市级知识产权补贴资金到位后一并拨付,区财政原则上不予垫付。
1、项目申报: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在“崇川兴企通平台”上申报,申报条件见区市场监管局在兴企通平台预先发布的《申报指南》。
2、资金审核: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初审,经区财政局政策性复核后,由区市场监管局在崇川兴企通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示。
3、资金拨付:区财政依据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委托付款函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该资金属市、区政府专项资助奖励,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规范资金的使用,做好专项资金政策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在次年一季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书面反馈给区财政局。
第十条 获支持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大知识产权工作推进力度,着力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
第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或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需退回当年度已拨付的全部资金,相关部门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五年内不得享受崇川区任何扶持政策。
以上资助奖励,市级、区级不重复资助奖励,资助奖励条款未涉及到的将按照市级相关条款执行。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崇川政办发〔2020〕85号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