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惠企奖励政策汇总

发布:领拓认证 发布时间: 2024-03-21 访问量: 4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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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政策发布时间

政策截止日期

1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 步促进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总书记关于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动完善经开区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支持“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实现规模和效能双提升,有力支撑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亦庄新城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激励专精特新典型示范。对新迁入、首次获得认定或有效期满通过复核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对新迁入、首次获得认定或有效期满通过复核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不重复支持,晋级享受差额奖励。(主责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二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对新迁入、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0万元;对有效期满再次申请并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对首次完成入库备案、有效期满后申请换发证书的规模以上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不重复支持,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享受差额奖励。(主责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三条 支持企业引育创新人才。分级、分类建立重点用人主体目录,在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激励等方面向重点用人主体授权。依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高精尖产业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2.0版)》,对于符合条件列入重点用人主体目录企业给予综合资助,自主用于人才队伍建设。(主责部门:组织人事部)

第四条 支持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费用增长超过年度目标值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照高出部分的20%给予支持,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为300万元。(主责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五条 实施“创新成长计划”。对纳入计划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照最高1.5元/平米/天,总面积不超过500平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支持,租金低于1.5元/平米/天或承租面积少于500平米的,按照实际租金单价和承租面积计算。(主责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六条 支持购买专业服务。面向中小企业发放“科技创新服务券”,对企业购买经认定的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化服务,给予50%的补助,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为15万元。(主责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七条 发挥科技创新资金作用。通过股权投资或“以赛代评”形式,支持符合开发区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采用直投形式时,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对独角兽、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等资质企业项目,给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支持。(主责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八条 鼓励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持续深化与各大交易所合作,依托管家式服务机制、上市顾问制度,推动上市辅导服务常态化,加快企业上市进程。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支持企业在境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主责部门:商务金融局)

第九条 发挥载体平台培育服务作用。引导重点园区、创新创业载体加强中小企业培育服务,积极推动建设专精特新特色园区和专精特新服务站,为企业全生命周期提供多样化、精准化、便捷化服务,促进创新型企业集聚发展。(主责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十条 强化企业精准服务体系。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产业专班进一步强化对优质中小企业的产业引导和企业服务工作;亦企服务港发挥企业服务聚合中枢作用,搭建政企沟通平台、诉求办理平台,全面开展联系服务企业工作;属地街镇落实属地职能,精准管理服务新扩区范围内优质中小企业,全面提升服务水平。(主责部门: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局、各产业专班、亦企服务港、各属地街镇)

本措施适用于在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围内注册、纳税并进行统计登记,近3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本措施第一条、第二条,新迁入企业须在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围内实际办公,于次年度统一兑现;除新迁入企业外,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公告或确认批次以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本措施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的,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2023年12月1日

2025年12月31日

2

石景山区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

为引导本区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和《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京政发〔2021〕21号)、《关于推进北京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京经信发〔2019〕8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营造有利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力争到“十四五”末,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20家,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200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激励企业典型示范引领

经认定,对首次获得石景山区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晋级享受差额奖励。(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石景山区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石经信局〔2022〕8号)同时废止。

2023-07-11

2025-12-31

3

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拓宽政策支持渠道,提振信心稳定预期,激发市场活力,全力支持驻区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有序长效发展,进一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具体可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予以认定,或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予以认定。符合条件的非法人合伙组织性质专业服务机构参照执行。若遇行业划型调整,则参照国家最新划型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措施适用于在西城区发展,进行独立核算的中小微企业。

第三章促进中小微企业规模成长培育

第十条对新迁入或首次获得市(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驻区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迁入或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驻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晋级补差。已获得同类补助的企业可参照本措施补差。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区级综合贡献。

第十一条对新迁入或首次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驻区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拨付;首次获得奖励三年后再次取得国家高新技术证书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第三十一条本措施自2023年5月29日开始实施,由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各行业主管部门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及工作职责,针对金融、金融科技、数字经济、专业服务、科技创新、文化旅游、生活性服务等驻区发展中小微企业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2023年5月29日

2028年5月29日

4

平谷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围绕区域发展战略布局,推进知识产权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应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服务等活动给予的资金支持或奖励。区财政部门对知识产权支持或奖励资金给予预算保障。

第三条支持或奖励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

本办法适用于在平谷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区行政区域的自然人。

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以第一权利人为支持或奖励对象。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鼓励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贯标工作,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021-09-23

2024-09-23

5

顺义区促进创新发展加快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着力释放创新资源要素潜力、激发创新主体活力、优化创新生态环境,加快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引领性关键技术重大突破,集聚前瞻性科研成果就地转化,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赢得国际科技竞争主动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总体思路

聚焦前沿产业方向和我区优势产业领域,围绕解决行业重大技术问题和培育自主可控产业集群目标,打造一批以人才团队高端、体制运行灵活为特征,在全国、全市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充分发挥我区地理区位优势、国际人才密集优势,引导社会资本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突破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涌现一批世界领先的独角兽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推动三大主导产业加速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世界级高精尖产业集群,以科技创新助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直接支持类科技项目

第一条打造企业开放创新中心平台。

(一)支持内容

鼓励龙头企业牵头,与高校院所、中小企业共建创新中心,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对新引进或新获批国家级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资质的给予资金支持;新引进或新获批北京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科技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等资质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高校院所在顺义区设立的研发机构。

2.申报主体为年度内新引进或新获批科技部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年度内新引进或新获批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统称研发机构)。

3.上述资金支持,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即,只按照支持对象所获最高级别资质给予相对应的资金支持,对于所获多个同级别资质的只给予一个资质资金支持。获得更高级别资质时,可以补足支持资金的差额。

4.对新引进、资质在有效期内的研发机构给予支持。

5.对非新引进、资质有效期满后复核通过的研发机构不予支持。

6.对新引进、资质在有效期内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查看是否在顺义区内有实际办公场所和人员。如没有,则不予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第二条大力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首次认定和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对再次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本措施由顺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措施有效期为4年,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顺义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17〕30号)同时废止。

2022-12-17

2026-12-17

6

昌平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支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昌平区“四区”建设,做强未来科学城“两谷一园”创新引擎,强化科技创新对区域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各类创新企业向昌平区聚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昌平区行政区域内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纳入统计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无安全生产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支持、规范运作、积极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服务机制。重点围绕先进能源、医药健康、先进智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科技服务等领域,打造梯次接续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体系,通过培育储备一批、申报认定一批、做大做强一批,全面促进昌平区高新技术企业质量与数量双提升,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筑基”工程

第五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或在资格有效期内将工商、税务、统计关系整体迁入昌平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小微企业,资格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获得资格认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5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市级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

2022-05-27

2027-05-27

7

门头沟区关于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结合我区实际,在参考其他区工作模式的基础上,制定《门头沟区关于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培育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2、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只享受一次认定奖励。(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门头沟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2023-04-07

2025-12-31

8

大兴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精准引进培育数字经济企业,聚焦新一代软件创新基地,打造千亿级数字经济产业集群,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的实施方案》《大兴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的企业及法人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支持行业代码63(电信、广播电视、卫星传输服务)、行业代码64(互联网服务)及行业代码65(数字技术应用软件开发)的企业及法人机构。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五条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取得资质认证。对首次获得或新引进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资质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获得或新引进北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北京市“隐形冠军”、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资质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获得或新引进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北京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实行晋档补差。

对首次获得软件能力成熟度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五级、四级、三级资质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实行晋档补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大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试行。本办法由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同步调整。

2023-03-30

2026-03-30

9

顺义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和先进软件信息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顺义区高端制造走在全市前列的发展要求,推动顺义区创新产业集群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根据《顺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顺义区“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部署,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聚焦“新能源智能汽车、第三代半导体、航空航天”三大科技创新型产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医药健康”三大战略新兴产业等制造业和软件信息业产业的市场主体。其他符合条件的高精尖产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加快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结合专精特新专项资金,对获得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当年获得上述称号且引入到我区的企业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五章推动软件信息业稳步发展

第十四条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支持新建或新引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按照项目投资额、平台服务企业数、平台设备连接数、平台年度服务收入等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支持工业互联网核心软硬件、工业大数据系统、智能边缘计算设备、工业APP等企业自主研发的工业互联网产品产业化,按产品订单金额的10%,给予单个研发企业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对首次通过DCMM认证,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奖励。

实施主体。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编制申报指南并负责解释。原则上在每年度上半年启动集中兑现工作,通过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开展全过程管理工作。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

2023-01-16

2027-01-16

10

北京市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

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加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目标,促进绿色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的支持对象为经认定实际能源消耗统计在西城区,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市场主体。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十条支持标准

(二)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市级能效领跑者的用能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的奖励;

2.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用能单位(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奖励,每5年可以申请一次;

3.通过国家绿色建筑运行三星、二星认证标识的建筑,在享受国家、市级奖励的同时,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西发改[2012]3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21-01-15

2025-12-31

11

昌平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支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昌平区“四区”建设,做强未来科学城“两谷一园”创新引擎,强化科技创新对区域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各类创新企业向昌平区聚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昌平区行政区域内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纳入统计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无安全生产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支持、规范运作、积极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服务机制。重点围绕先进能源、医药健康、先进智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科技服务等领域,打造梯次接续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体系,通过培育储备一批、申报认定一批、做大做强一批,全面促进昌平区高新技术企业质量与数量双提升,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筑基”工程

第五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或在资格有效期内将工商、税务、统计关系整体迁入昌平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小微企业,资格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获得资格认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5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市级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

2022-05-27

2027-05-27

12

门头沟区关于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结合我区实际,在参考其他区工作模式的基础上,制定《门头沟区关于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培育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2、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只享受一次认定奖励。(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门头沟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2023-04-07

2025-12-31

13

大兴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精准引进培育数字经济企业,聚焦新一代软件创新基地,打造千亿级数字经济产业集群,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的实施方案》《大兴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的企业及法人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支持行业代码63(电信、广播电视、卫星传输服务)、行业代码64(互联网服务)及行业代码65(数字技术应用软件开发)的企业及法人机构。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五条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取得资质认证。对首次获得或新引进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资质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获得或新引进北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北京市“隐形冠军”、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资质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获得或新引进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北京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实行晋档补差。

对首次获得软件能力成熟度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五级、四级、三级资质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实行晋档补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大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试行。本办法由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同步调整。

2023-03-30

2026-03-30

14

顺义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和先进软件信息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顺义区高端制造走在全市前列的发展要求,推动顺义区创新产业集群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根据《顺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顺义区“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部署,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聚焦“新能源智能汽车、第三代半导体、航空航天”三大科技创新型产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医药健康”三大战略新兴产业等制造业和软件信息业产业的市场主体。其他符合条件的高精尖产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加快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结合专精特新专项资金,对获得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当年获得上述称号且引入到我区的企业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五章推动软件信息业稳步发展

第十四条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支持新建或新引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按照项目投资额、平台服务企业数、平台设备连接数、平台年度服务收入等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支持工业互联网核心软硬件、工业大数据系统、智能边缘计算设备、工业APP等企业自主研发的工业互联网产品产业化,按产品订单金额的10%,给予单个研发企业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对首次通过DCMM认证,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奖励。

实施主体。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编制申报指南并负责解释。原则上在每年度上半年启动集中兑现工作,通过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开展全过程管理工作。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

2023-01-16

2027-01-16

15

北京市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

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加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目标,促进绿色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的支持对象为经认定实际能源消耗统计在西城区,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市场主体。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十条支持标准

(二)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市级能效领跑者的用能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的奖励;

2.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用能单位(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奖励,每5年可以申请一次;

3.通过国家绿色建筑运行三星、二星认证标识的建筑,在享受国家、市级奖励的同时,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西发改[2012]3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21-01-15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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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发布《2024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资金实施指南(第一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要求,瞄准中小企业服务要素精准施策,坚持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调结构强能力,实现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发布《2024年度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第一批)》。

一、重点方向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方向1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绩效评价奖励。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023年度服务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分级分档给予服务绩效资金奖励。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包括未参加评价、未达到评价标准中基础门槛条件或绩效评价得分不足80分的,撤销已授予的“示范平台”或“示范基地”称号。(具体详见附件1)

方向2 中小企业服务券补贴。公开征集遴选具备“企业需求大、综合评价好、市场销量高”的产品作为服务券配券产品。征集范围包括数字化赋能、上云用云、人才与培训、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工业设计、信息化开发、上市培育、财税审计、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领域。对中小企业购买使用服务券产品给予一定资金补贴,以降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资金补贴由服务机构申请兑付。单个中小企业补贴额度为:北京市普通中小微企业年补贴上限2万元,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年补贴上限10万元,北京地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年补贴上限20万元。单笔合同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方向3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奖励。对获评的2023年度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进行一次性奖励,单个集群奖励不超过200万元(2023年度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见附件3)。

方向4 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奖励。对在“创客北京2024”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发布。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方向5中小企业“首次贷款”补贴。对在北京市贷款服务中心登记的、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的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业务,给予100bp的贴息或担保费用补助,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逾期或展期不予补贴。具体要求及标准见《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

(三)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方向6 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补助。对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我市“专精特新”制造业企业购买数字化赋能服务或产品,且验收合格的合同额累计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合同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具体详见附件4)。

二、申报条件与要求

中小企业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2.注册地在本市;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4.没有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纳税等方面违法违规记录;

5.申报的项目符合中小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6.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各方向具体申报说明(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内容)详见对应附件。

三、申报时间与流程

1.方向1申报时间为本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在申报期内登录“北京通企服版APP-一体化申报平台-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4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的通知-立即申报”或“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smebj.cn)-一体化申报平台-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4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的通知-立即申报”,按照填报指引对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进行申报。同时将相关评价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至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2.方向2为“免申即享”,服务券的领取、使用、兑现和验收等均在北京通企服版APP上进行,具体详见2024年度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券工作指南。

3.方向3、方向4和方向5无需企业申报。

4.方向6申报时间为本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1日24:00。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在申报期内,通过“北京通企服版APP-一体化申报平台-《关于申报2024年度北京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补助项目的通知》-立即申报”或“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smebj.cn)-一体化申报平台-《关于申报2024年度北京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补助项目的通知》-立即申报”按照填报指引对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进行申报。

四、其他事项

1.项目单位应按照《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接受市区经信、财政等相关部门跟踪检查和绩效监督。若存在隐报、瞒报和弄虚作假或违背承诺事项等行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追回资金,同时将项目单位的失信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2.政策咨询联系人:

方向1、方向2:55520845
方向6:55520846
技术支持:北京通企服版APP,82176966,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82176996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4日

2024年1月24日

2024年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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