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奖励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政策发布时间 | 政策截止日期 |
1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落实天津市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加快推进区域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强化知识产权在保护营商环境、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和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结合滨海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注册、税务、统计隶属关系在滨海高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第七条 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鼓励企业设立知识产权部门。对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并设置知识产权专员岗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化,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费用80%支持,最高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首次获得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给予支持,给予认证费用50%支持,最高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3年4月27日至2026年4月26日。本办法有效期内若遇国家和市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 2023年4月27日 | 2026年4月26日 |
2 | 关于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进天开高教科创园(以下简称天开园)建设,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科研成果孵化器、科技服务资源集聚区,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二、支持天开园加速形成“造血”功能 (六)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 22.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园区内首次入选“四科”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即每个科技企业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产品、科技人员占比大于60%、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超过5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6%),给予最高150万元重大项目支持。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2023-04-18 | 2027年12月31日 |
3 | 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创新立区”战略,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创新型企业培育 第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规模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含)以及2亿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对资格期满当年内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区的,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 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的企业,由区级财政在入库次年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 第二十六条本措施由区科技局、区金融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市、新区相关政策调整,措施及对应细则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 2023-05-06 | 2024年12月31日 |
4 | 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打造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六)梯度培育制造业优质企业 24.发展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成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中小企业,分级分类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5.提升军工领域企事业单位发展水平。对新取得军工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每取得一个资质证书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九)推进产业服务化转型 33.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对获批国家重大专项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按照国家拨付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1000万元。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领域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市级重点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对首次通过国家《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DCMM)、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认证的企业,分级分类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6号)同时废止。本市以往有关新动能引育政策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每年根据当年政策绩效和第二年工作重点,动态调整政策支持方向,具体以专项申报指南为准。每年度内,同一个项目仅享受1次支持,同一个主体可享受最多3次支持。 | 2023-04-11 | 2028-04-11 |
5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新经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新经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育发展新动能,根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新经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支持对象为商事(工商)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滨海高新区辖区内,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无重大安全事故、无不良经营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无重大不稳定因素,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新经济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办法》所涉及的各项资助、奖励、补贴的兑现及申报方式按照天津滨海高新区政策兑现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支持政策 第九条《办法》第八条【荣誉资质奖励】 (二)支持标准 4.对当年首次取得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资质一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五级、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资质五级或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资质五级其中之一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5.对当年首次取得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资质二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四级、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资质四级或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资质四级其中之一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6.对当年首次取得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资质三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三级、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资质三级或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资质三级其中之一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0.政策有效期内,每年申报一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24年12月31日止,每年集中申报两次,申报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若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发生其它需要变更的情形,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适时予以评估修订。本细则由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 2022年1月1日 | 2024年12月3 |